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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7/2025 6:56:57 PM
發表內容

01、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行賄,請求丁包庇。檢察官因發覺甲販賣海洛因犯行而提起公訴;嗣於第一審中,甲因與戊有怨隙,誣指其毒品上游為戊。有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所涉竊盜及行賄犯行,與已起訴之販賣毒品犯行,係「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B)乙所涉販賣毒品部分,與已起訴之甲販賣毒品犯行,係「數人共犯一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C)甲誣指戊之行為,係「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D)丁收受賄賂犯行,與甲業經追加起訴之行賄犯行,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7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265Ⅰ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可知甲所涉竊盜及行賄犯行,與已起訴之販賣毒品犯行,係「一人犯三罪」,(A)之論述「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7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可知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係「三人共犯一罪」,(B)之論述「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7々規定:「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可知「誣告罪」不屬相牽連案件,檢察官不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而應另行起訴,(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7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可知丁收受賄賂犯行,與甲業經追加起訴之行賄犯行,係「二人共犯二罪」,(D)之論述「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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