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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法警、執行員-行政法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7/2025 5:37:17 PM
發表內容

36、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B)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C)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D)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題目解答】(A)

(一)行政程序法§107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聽證應依行政程序法§55以下規定進行,可知(B)之論述「無法定程序要遵守」係屬錯誤。

(三)蒐集意見之範圍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行政程序法§109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知(D)之論述「須經訴願後」係屬錯誤。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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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8/2025 10:05:11 PM的回覆:

37、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B)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C)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D)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題目解答】(A)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9Ⅰ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行政程序法§46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係屬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無此一要件要求。

(三)閱覽卷宗請求權係屬程序權利,行政機關若於行政程序中有所決定者,即屬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稱之程序行為,依該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而遭行政機關否准者,原則上即無法單獨提起法律救濟。可知(C)之論述「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係屬錯誤。

(四)當事人之卷宗資料,非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不得主動公開,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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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5 5:22:26 PM的回覆:

38、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A)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B)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C)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D)法規命令之相對人

【題目解答】(D)

行政程序法§20規定:「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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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5 7:07:09 PM的回覆:

39、甲向屏東縣政府民政處申請租屋補貼遭拒,其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屏東縣政府民政處

(B)屏東縣政府

(C)內政部

(D)行政院

【題目解答】(B)

訴願法§4ゝ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可知不服屏東縣政府「民政處」所為之駁回處分,應向屏東縣政府提起訴願,
(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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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1/2025 10:52:42 PM的回覆:

40、關於提起訴願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提起訴願之主體僅限於私人

(B)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C)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得不經訴願先行程序,逕提起訴願

(D)得提起訴願之主體僅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題目解答】(B)

(一)得提起訴願之主體僅不限於私人,公法人亦得為訴願人,此觀訴願法§1Ⅱ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即足證之,可知(A)之論述「僅限於私人」係屬錯誤。

(二)訴願之對象須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違反作為義務之消極行為,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如法律規定訴願先行程序,例如政府採購法之異議,乃訴願之前置程序,非經異議不得逕提起訴願,(C)之論述「得不經訴願先行程序,逕提起訴願」係屬錯誤。

(四)除被害者訴願(其「權利」為「違法」或「不當」之被訴行政處分所「侵害」)外,尚有利害關係者訴願及民眾訴願二種類型,可知(D)之論述「僅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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