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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6/2025 1:06:24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有關法律「實效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對於法律是否發揮規範功能的判斷

(B)指法律要求人民遵守的誡命

(C)指法律事實上為人民遵循之程度

(D)通常為法律社會學之研究對象

【題目解答】(B)

(一)法律實效性係指法律在現實社會中是否被實際遵守、執行和適用的程度。它衡量法律規範與社會主體行為之間的一致性,是將「法律文本」轉化為「法律實際效力」的關鍵概念。可知(A)(C)(D)之論述均屬法律「實效性」之敘述。

(二)法律強制性係指法律要求人民應遵守的規則,此些規則不具有選擇性(任意性)的,而屬必須執行的誡命。這類誡命包含了一系列社會規範,例如禁止殺人、偷竊和偽證,也包括了更廣泛的道德要求,如子女應孝敬父母。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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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6/2025 1:06:55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不是立法機關制定之成文法律?

(A)民法

(B)土地徵收條例

(C)刑法

(D)保安處分

【題目解答】(D)

中央法規標準法§2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知(A)(B)(C)之論述均屬立法機關制定之成文法律,(D)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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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7/2025 10:53:10 AM的回覆:

03、關於法律補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補充為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在法律適用的順序上應先於法律解釋

(B)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在適用刑法時,不可採取類推適用

(C)目的限縮是指依法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而限制其適用範圍

(D)法律續造又稱法官造法,雖可解決法律漏洞,但也可能會引發違反法安定性的問題

【題目解答】(A)

(一)法律補充為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乃屬立法者未為規範而由司法者以裁判加以填補,如能透過法律解釋以解紛紛爭,自無須司法者加以填補漏洞,可知(A)之論述「法律適用的順序上應先於法律解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在適用刑法時,不可採取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以保障人權,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目的限縮是指為達法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而限制其適用範圍,例如民法§106本文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其禁止「自己代理」之立法目的在避免有害「本人利益」,然在父母將其財產無償贈與給未滿7歲之子女,蓋因父母疼愛自己子女,乃屬常態,固應目的限縮§106本文規定之「自己代理」適用範圍,使父母可代理未滿7歲之子女允諾贈與,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法官造法,雖解決法律漏洞,然因法官僅屬少數個人意見,自不如立法者所創造之法律具有民主正當性,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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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8/2025 4:13:25 PM的回覆:

04、下列何者係指將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以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過程?

(A)涵攝

(B)歸納

(C)統計

(D)測量

【題目解答】(A)

(一)基於法律適用之三段論法,三段論法之大前提,即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三段論法之小前提,即為具體個案之事實。

(二)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涵攝(包攝),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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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5 11:17:03 AM的回覆:

05、某直轄市擬制定自治條例,並針對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規定罰則。下列何種處罰措施,不符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A)對違反規定者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B)對違反規定者處以新臺幣1萬元罰鍰,且連續處罰

(C)勒令違反規定者停工

(D)吊銷違反規定者之執照

【題目解答】(D)

地方制度法§§26Ⅱ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26Ⅲ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吊銷違反規定者之執照」則非直轄市所能規定之處罰措施,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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