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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1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6/2025 11:18:02 AM
發表內容

16、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

(B)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C)繼承人隱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D)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償還優先權之債務,再清償普通債務

【題目解答】(B)

2009年之前,吾國民法繼承人對繼承遺產之情狀採三分模式,「概括繼承(單純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而2009年之後,則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二分模式,題目中限定繼承應係「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錯誤用語。

(一)民法§1148Ⅰ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不繼承其債務」係屬錯誤。

(二)民法§1156Ⅰ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1162-1Ⅰ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可知繼承人得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得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二者均得享有「限定責任」之利益,(B)應為本題正確選項,然選項所述「限定繼承之利益」用語有誤。

(三)民法§1163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可知(C)之論述「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係屬錯誤。

(四)民法§1160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1162-1Ⅱ規定:「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可知(D)之論述「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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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7/2025 5:50:08 PM的回覆:

17、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

(B)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C)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D)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性之權利,請求權人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017Ⅰ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可知(A)之論述「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係屬錯誤。

(二)民法§1030-3Ⅰ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1020-1Ⅰ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錯誤。

(三)民法§1018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1023Ⅰ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030-1Ⅳ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1030-1Ⅴ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自法定財產制係消滅時起,二年」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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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8/2025 4:48:20 PM的回覆:

18、甲將其A地設定地上權予乙,乙於A土地上興建B屋一棟。其後甲為貸款擔保而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亦因其貸款擔保而將B屋設定抵押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丁實行抵押權拍賣B屋時,A地所有權應併付拍賣之

(B)若丁實行抵押權拍賣B屋時,地上權應併付拍賣之

(C)若丙實行抵押權拍賣A地所有權時,B屋應併付拍賣之

(D)若丙實行抵押權拍賣A地所有權時,地上權應併付拍賣之

【題目解答】(B)

(一)基於物權優先效力(順序原則),地上權設定於抵押權之前,地上權之效力自優先於抵押權,故抵押權人丙不得以乙之地上權有礙其實現,而聲請除去地上權,亦不得併付拍賣乙之B屋,(C)之論述「B屋應併付拍賣」及(D)之論述「地上權應併付拍賣之」均屬錯誤。

(二)民法§877-1Ⅰ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可知抵押權人丁欲拍賣抵押標的物B屋時,為免將來遭拆屋還地,B屋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地上權)亦應併付拍賣,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A地所有權應併付拍賣之」則屬錯誤,蓋丁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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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5 12:02:25 PM的回覆:

19、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種植果樹,其果實歸屬於何人?

(A)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甲所有

(B)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乙所有

(C)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屬於甲所有,分離後屬於乙所有

(D)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屬於乙所有,分離後屬於甲所有

【題目解答】(B)

(一)民法§811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66Ⅱ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可知甲於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果樹成為土地之一部分,果樹所有權為乙取得,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為果樹之一部分,果實自屬乙所有。

(二)民法§766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可知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仍屬果樹所有權人所有,即土地所有人所有,故(B)之論述「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乙所有」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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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5 12:10:17 PM的回覆:

20、特定物買賣,若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下列何者非買受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A)解除買賣契約

(B)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C)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請求損害賠償

【題目解答】(C)

(一)民法§359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可知(A)(B)均非正確選項。

(二)民法§360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可知(D)非正確選項。

(三)民法§364Ⅰ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可知(C)之論述僅適用於種類物,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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