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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3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1/2025 4:09:03 PM
發表內容

31、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B)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

(C)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D)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題目解答】(D)

(一)行政法院組織法§47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行政法院認如無審判權,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刑事管轄法院,(A)之論述「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7-4Ⅰ本文規定:「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同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可知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B)之論述「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係屬錯誤。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民事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我國現行訴訟法及相關法院組織法並無承認「合意審判權」得拘束受理訴訟法院之明文規定,充其量僅在「審判權消極衝突時」依法院組織法§7-4Ⅰ但書第二款例外承認「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時民事法院應受拘束之狀況,可知(C)之論述「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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