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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2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9/2025 11:30:06 PM
發表內容

29、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A)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B)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D)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題目解答】(C)

按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第3項)第1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依前開規定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他方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請求為調整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以完成契約之變更,如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即視為相對人已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本件上訴人於109年3月31日依前開規定,以書面向被上訴人請求調整契約內容,被上訴人以109年6月5日函,函覆認上訴人所舉事證,不符合情事重大變更,而拒絕調整契約內容,則上訴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上訴人同意調整契約內容,程序上並無不合。(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52   號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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