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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法警、執行員-行政法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7/2025 6:48:48 PM
發表內容

26、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A)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B)契約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

(C)契約整體特徵之綜合判斷

(D)契約相對人之主觀認識

【題目解答】(D)

按「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闡釋甚明。公法契約於行政主體與他造當事人就約定之內容達成協議,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而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對具體之契約予以判斷時,原則上應以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為準。倘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判斷之。又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可知(A)(B)(C)之論述均屬判斷依據,(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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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5 8:14:25 PM的回覆:

27、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A)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B)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C)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D)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41Ⅰ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民法§72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可知(A)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二)行政程序法§138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141Ⅱ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可知(B)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三)行政程序法§142ゞ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136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可知(C)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四)行政程序法§140Ⅱ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可知(D)之論述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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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9/2025 9:28:33 PM的回覆:

28、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軍隊進行戰鬥之行為

(B)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

(C)徵收土地之行為

(D)監測空氣品質之行為

【題目解答】(C)

(一)行政事實行為,係指不以發生法律上效果為目的而僅以發生事實上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又稱為「單純高權行為」,而(A)(B)(D)之論述均屬適例。

(二)行政程序法§92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C)之論述「徵收土地之行為」係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徵收處分,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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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0/2025 6:45:36 PM的回覆:

29、食品加工廠未依消防法裝設煙霧警報器,造成火災,受僱員工受困火場,發生嚴重勞災事件,該加工廠後遭主管機關停業30日之處置,該處置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A)警告性處分

(B)紀律懲戒性處分

(C)裁罰性不利處分

(D)管制性行政處分

【題目解答】(C)

行政罰是一種不利處分,而且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一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應與「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有所區別,蓋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參照)本題事實食品加工廠未依消防法裝設煙霧警報器,造成火災,顯已違反行政法上應盡之義務,故主管機關裁罰停業30日,核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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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5 12:29:03 PM的回覆:

30、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

(B)如行為人並非「不知法規」,縱屬初犯或欠缺經驗,仍無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

(C)行為人須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始得加以處罰

(D)「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題目解答】(C)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其立法理由略謂:「一、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二、……此部分實務上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加以裁斷。三、參考刑法第16條。」故欲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時,須以行為人有「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而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即學說上所謂之「禁止錯誤」或「欠缺違法性認識」,而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違反何法規的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適用之餘地。至所謂「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情況,除可參酌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外,亦可參考德國聯邦法院刑事庭對卡特爾(Kartell)違反秩序罰法之裁判中針對「無可避免性」所建立之判斷標準:「依行為人於事件發生時所處情境、其個性、生活圈及職業圈應有之認知,推定對自己行為之違法理解,且雖經運用其精神上辨識力,或曾產生懷疑而經深入思考甚至必要時曾諮詢他人,仍無法克服其錯誤時,便屬於所謂無從避免性。但按其應有之認知理當知悉其行為之違法者,仍應負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判決參照)。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正確,(C)之論述「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始得加以處罰」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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