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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7/2025 6:13:53 PM
發表內容

06、關於民事訴訟事件訴訟救助聲請准否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要共同訴訟人聲請訴訟救助,必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足當之

(B)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C)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D)是否顯無獲得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調查辯論,認定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107Ⅰ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必要共同訴訟人乃將數人視為一體,自須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能聲請訴訟救助,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109Ⅱ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284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103年度台抗字第955號民事裁定)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者而言,倘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可知(D)之論述「經調查辯論....」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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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5 8:41:01 PM的回覆:

07、法院對前已依公示送達之當事人,欲再為公示送達時,如以於司法院網站公 告為公示送達方式,該送達自公告日起幾日發生效力?

(A)60日

(B)30日

(C)20日

(D)翌日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152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二)民事訴訟法§150規定:「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可知(D)之論述「翌日」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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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9/2025 10:51:40 PM的回覆:

08、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此為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規定?

(A)自由心證主義

(B)公開審理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訴訟經濟原則

【題目解答】(C)

直接審理主義係指僅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中提出之主張、證據始可為裁判之基礎。而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221Ⅱ),否則應更新辯論(§211)。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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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0/2025 8:19:43 PM的回覆:

09、關於自由心證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結果

(B)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C)作為自由心證主義審酌對象之全辯論意旨,係指言詞辯論時所出現之一切資料而言,故當事人或代理人之陳述態度如何,亦屬法院得斟酌之事項

(D)原告所提之證據,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用

【題目解答】(D)

(一)如何取捨證據,有無證據價值(證據力),法律不設規定,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222Ⅰ),依經驗定則及論理法則,為客觀的自由判斷者,謂之自由心證主義。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86規定:「法院判斷事實真偽,除調查證據之結果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及當事人之態度,皆應加以斟酌。」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按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得據以為有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事實之認定,該證據於兩造間或共同訴訟人間,法院均得共同採酌,作為判決資料之基礎。此項原則側重於法院援用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時,不受是否對該當事人有利及他造曾否引用該證據之限制(98台上1218號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用」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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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5 2:20:29 PM的回覆:

10、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關於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

(A)當事人

(B)引用之證據及其內容

(C)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244Ⅰ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稱訴之三要素,為處分權主義架構之核心基礎,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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