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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5/2025 4:33:09 PM
發表內容


25、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機關不得在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前,即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B)管收要件包含義務人有逃匿之虞,或其可能履行義務,卻故不履行,或為虛偽財產報告或拒絕報告

(C)義務人經通知不到場而受拘提後,才能予以管收,如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調查者,不得予以管收

(D)義務人如因管收難以維持家計或罹患疾病無法治療,應逕予停止管收,無須聲請法院裁定

【題目解答】(C)

(一)行政執行法§17Ⅲ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17Ⅴ規定:「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17Ⅵ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行政執行法§17Ⅶ規定:「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可知與刑事訴訟法採「拘提逮捕前置原則」(刑事訴訟法§228Ⅳ參照),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並無要求受拘提後,才能予以管收,可知(C)之論述「如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調查者,不得予以管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執行法§17Ⅻ規定:「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管收條例§7規定:「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六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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