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1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01至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025 11:04:26 PM
發表內容

01、依我國民法第1173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A)因該特定繼承人結婚時之贈與

(B)因該特定繼承人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

(C)因該特定繼承人從家裡決定分居時之贈與

(D)因該特定繼承人決定經營事業時之贈與

【題目解答】(B)

民法§1173Ⅰ本文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應予歸扣之贈與,僅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之贈與,故其他目的之贈與(如教育或醫療),則不為歸扣之標的;換言之,本條所規定應歸扣之贈與,係列舉的,非例示的。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25 4:35:12 PM的回覆:

02、下列何種情況是非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A)與離婚後無依無靠之前小姨子結婚

(B)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

(C)與自己兒子離婚後之前媳婦結婚

(D)與叔叔死亡後孤苦守寡之叔母結婚

【題目解答】(A)

(一)某男與小姨子為二親等旁系姻親,然姻親因婚姻關係締結而發生,自因婚姻關係解消而消滅,故某男與其妻離婚後,與離婚後無依無靠之前小姨子之間,無親屬關係存在,自非屬近親禁止結婚的規範範圍,可知(A)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983Ⅲ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可知基於倫常名分,(B)之論述「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係屬近親禁止結婚之範圍。

(三)民法§983Ⅱ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公公與媳婦為為一親等直系姻親,公公與前媳婦不得結婚,可知(C)之論述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四)姪子與叔母為三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不同,而叔叔死亡,亦非婚姻關係解消之事由,故姪子如與叔叔死亡後孤苦守寡之叔母結婚,違反§983Ⅰゞ規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婚姻自屬無效,可知(D)之論述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25 11:54:07 PM的回覆:

03、下列何者得為被繼承人親屬中之法定繼承人?

(A)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

(B)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

(C)被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

(D)被繼承人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題目解答】(D)

(一)(A)之論述「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及(C)之論述「被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分別為二親等旁系姻親及三親等旁系姻親,而姻親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之範疇。

(二)民法§1138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B)之論述「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係屬被繼承人的叔伯,不在順序繼承人範疇。

(三)民法§1065Ⅰ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核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25 12:53:49 PM的回覆:

0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借貸契約必須是無償的契約

(B)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C)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

(D)借用人對於借用物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題目解答】(B)

(一)民法§464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可知吾國民法將使用借貸契約定性為無償行為,如欲收取對價,則法律性質則屬「租賃」,(A)論述正確。

(二)民法§425Ⅰ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稱「買賣不破租賃」,然此一規範含有保護經濟弱者之社會任務,而使用借貸則屬純粹私法關係,且租賃為有償而使用借貸為無償,無償行為之債權人(使用人)無特別保護之必要,故借用人不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469Ⅰ規定:「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467Ⅱ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可知(D)之論述「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係屬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25 5:16:45 PM的回覆:

05、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登記前,即能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A)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取得

(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C)不動產所有權因徵收而取得

(D)不動產所有權因強制執行而取得

【題目解答】(B)

(一)民法§759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為登記處分要件主義之明文規範,其義略為不動產登記前,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人,非辦妥登記,不得對不動產為處分行為,而其中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僅屬例示性規定,可知(A)(C)(D)之論述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769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769-1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可知不動產時效完成之效果為取得登記請求權,非取得所有權,(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