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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025 4:23:51 PM
發表內容

46、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罪所定之行為客體?

(A)他人之身體

(B)他人之建築物

(C)他人之車輛

(D)他人之隨身物件

【題目解答】(D)

刑法§307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本罪之行為客體,為本題正確選項。(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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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25 2:29:46 PM的回覆:

47、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A)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頭竊取機車

(B)20歲之甲、19歲之乙及12歲之丙一同竊取財物

(C)甲在公寓之樓梯間竊取腳踏車

(D)甲侵入旅館房間竊取旅客財物

【題目解答】(B)

(一)刑法§321Ⅰ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惟實務認為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30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可知12歲之丙無責任能力,縱使與甲乙在場實施竊盜,仍不應計入結夥人數,(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321Ⅰヾゞ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實務認為公寓之樓梯間亦屬第一款適用範圍,而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是上訴人於夜間侵入旅館房間行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罪。(69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參照)可知(C)(D)均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三)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係指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A)之論述「螺絲起子」亦屬之(79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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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25 4:55:25 PM的回覆:

48、甲改造一艘廢棄遠洋漁船,與友人乙、丙,乘船至某海港,上岸持槍劫掠港口商家。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成立加重搶奪罪

(B)成立加重強盜罪

(C)成立海盜罪

(D)成立恐嚇取財罪

【題目解答】(B)

(一)搶奪罪之要件在於乘人「不及抗拒」而以力量掠取;而竊盜罪之手段則較為隱密或平和,受害人「不知抗拒」(以和平手段,對"鬆懈持有"的破壞)。而強盜罪其手段則屬使受害人「不能抗拒」之範疇。可知本題甲「持槍劫掠港口商家」乃使受害人「不能抗拒」之範疇,故為強盜罪之範疇,而非搶奪罪,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刑法§330Ⅰ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21Ⅰゞ規定:「.....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可知本題甲「持槍劫掠港口商家」構成加重強盜罪,(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333Ⅰ規定:「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行為客體並不該當,(C)非選項。

(四)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不能抗拒程度,即係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65台上字第1212號判例)可知本題事實甲「持槍劫掠港口商家」為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不能抗拒程度,(D)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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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4/2025 11:15:31 AM的回覆:

49、撘高鐵的A下車時,不慎將其皮夾放在座位上,後來為乘客甲拾取,甲未交給警察機關,反而將其內的新臺幣3,000元花用殆盡,甲的行為如何處置?

(A)甲僅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並無刑法問題

(B)甲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遺失物,應構成刑法第337條犯罪

(C)甲乃將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

(D)甲乃是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335條犯罪

【題目解答】(B)

(一)刑法§335Ⅰ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36Ⅱ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罪之行為客體為「自己所持有之他人之物」惟拾得A遺失皮夾之前,行為人並未持有之,可知(C)(D)均非選項。

(二)刑法§337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甲所拾得A之皮夾係屬遺失物,甲意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之,自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故(A)之論述「並無刑法問題」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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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8:24:28 PM的回覆:

50、犯詐欺罪而有下列何者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A)冒用私人機構名義犯之

(B)2人以上共同犯之

(C)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D)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題目解答】(C)
刑法§339-4Ⅰ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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