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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6年身障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1/2025 12:46:11 PM
發表內容

31、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最高可處幾個月有期徒刑?

(A)2個月

(B)3個月

(C)4個月

(D)5個月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95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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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1/2025 12:46:38 PM的回覆:

32、下列何者之席位設於法官席位正前右側下方?

(A)錄事

(B)書記官

(C)通譯

(D)庭務員

【題目解答】(B)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4Ⅱ規定:「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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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025 5:29:32 PM的回覆:

33、除經審判長許可外,不得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

(A)10歲

(B)11歲

(C)12歲

(D)14歲

【題目解答】(A)

法庭旁聽規則§6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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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025 5:30:33 PM的回覆:


34、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係由法院何人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A)法官

(B)書記官

(C)通譯

(D)庭務員
【題目解答】(B)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5Ⅰ規定:「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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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25 2:21:24 PM的回覆:

35、下列何者不是法定法官原則中有關事務分配之基本要求?

(A)法律規定具優先性原則

(B)完全性原則

(C)和諧性原則

(D)穩定性原則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職責,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釋字第665號理由書第3段)

(二)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   Prä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釋字第665號理由書第4段)

(三)綜上所述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法定法官原則中事務分配之基本要求,而(C)之論述「和諧性原則」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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