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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1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4/2025 3:09:28 PM
發表內容

む#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16め

16、人民如與A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A)內政部

(B)A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C)原住民族委員會

(D)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145Ⅰ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二)本條適用的情形,行使公權力的機關與締約機關必須屬於同一公法人。若分屬不同的行政主體,即無本條之適用,例如:某地方自治團體所屬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嗣後的中央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因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為不同的公法人,便無本條之適用。不同公法人於行政契約關係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屬於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基於保障人民的立場,對於公權力行使所構成的契約負擔,雖不得以§145請求補償,但可以情事變更為由,依§147Ⅰ為契約內容之調整,此外,締約機關本身行使公權力的情況,依條文文義,亦不屬於本條的適用範圍。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可知(A)(C)之論述係屬不同公法人無補償規定之適用。

(四)地方制度法§83-2Ⅰ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可知「A直轄市」與「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乃不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故(D)之論述與締約機關係屬不同公法人無補償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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