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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五等司法特考錄事-法學大意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1/2025 1:54:53 PM
發表內容

31、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留,仍屬無效

(B)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應以書面表示其錯誤非由自己之故意,並向相對人陳明該錯誤之意思表示,始歸於無效

(C)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為得撤銷。但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

(D)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6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依但書可知(A)之論述「仍屬無效」係屬錯誤。

(二)民法§116Ⅰ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可知(B)之論述「應以書面表示」係屬錯誤,蓋撤銷權行使以書面表示為必要。

(三)民法§87Ⅰ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可知(C)之論述「得撤銷」係屬錯誤。

(四)民法§88Ⅱ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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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2/2025 12:57:01 PM的回覆:

32、下列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B)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C)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一律不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被害人僅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

【題目解答】(A)

(一)民法§28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因其屬自己責任而非代負責任。

(二)民法§188Ⅰ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從但書規定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法§189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從但書規定可知可知(C)之論述「一律不負賠償責任」係屬錯誤。

(四)民法§186Ⅰ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蓋因此時公務員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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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3/2025 4:21:48 PM的回覆:

33、下列何者非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所須具備之生效要件?

(A)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合意

(B)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

(C)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書面

(D)不動產之交付

【題目解答】(D)

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758Ⅱ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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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4/2025 3:45:00 PM的回覆:

34、甲之自行車借乙使用,嗣後甲決定將該自行車贈與乙,則甲得以何種交付方式為之,最為迅捷?

(A)現實交付

(B)指示交付

(C)占有改定

(D)簡易交付

【題目解答】(D)

民法§761Ⅰ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受贈人乙原已占有自行車,甲乙補為讓與合意,即生自行車變動所有權之效力,此稱簡易交付,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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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5 2:31:42 PM的回覆:

35、下列何者為內閣制之主要特色?

(A)國會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

(B)國家元首與內閣總理分享實質的行政權

(C)國家元首有獨立發布法令之權,無須內閣副署

(D)國家元首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

【題目解答】(A)

所謂內閣制,係指元首虛位,其公布法令由行政首長副署,行政首長自國會議員中產生或經國會同意,行政首長乃對國會負責。所謂總統制,係指元首即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分別經人民選舉產生,各自對人民負責。可知(A)之論述「國會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係屬內閣制之主要特色,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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