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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1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0/2025 7:31:59 PM
發表內容

13、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A)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B)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C)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D)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題目解答】(C)

(一)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處分機關針對某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所為補充或限制之約款。附款之目的乃在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予以補充或限制,故其本身乃屬有規制力之「創設性規定」。換言之,依不同附款種類之附加及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將因而發生或消滅。

(二)行政程序法§93Ⅰ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可知有無裁量權均得附加附款,僅有無要件限制而已,而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加附款,以確保「補助金之授與」有達成補助之目的。(A)(B)論述均無考慮附加附款顯不妥適。

(三)而附款之類型依行政程序法§93Ⅱ規定,計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本案事實以「負擔」或「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均屬可行之手段。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指行政機關對授予相對人利益之行政處分,於該行政處分所規定之情形下,得全部或一部予以廢止,使其效力終止而言。本題(C)之論述顯採「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附款類型,為本題正確選項。而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乙行政機關所提供之補足可依行政程序法§127規定以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而無須嗣後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可知(D)之論述「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係屬錯誤。

#行政法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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