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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9/2025 3:39:47 PM
發表內容

41、關於法定證據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鑑定人除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法選任外,亦得由被告自行委任。被告自行委任之鑑定人所出具之報告,如鑑定人確具專業能力,亦有證據能力

(B)鑑定人具有替代性,與證人不具替代性不同,因此不得拘提鑑定人

(C)檢察官、法院均得行勘驗。如係檢察官行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如係法院行勘驗,則應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D)勘驗應記載勘驗筆錄,載明時、地,並由行勘驗之公務員簽名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198Ⅰ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可知(A)之論述「亦得由被告自行委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199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其立法意旨(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214Ⅱ規定:「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219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150Ⅰ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42Ⅰ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42Ⅳ規定:「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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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1/2025 2:09:17 PM的回覆:

42、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B)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C)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D)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228Ⅰ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228Ⅱ規定:「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可知(C)之論述「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檢察官已知有犯罪嫌疑。而(A)(B)(D)之論述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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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2/2025 12:45:53 PM的回覆:

43、關於「告訴」或「告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C)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D)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39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稱告訴不可分原則,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40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241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乃「義務告發」可知(D)之論述「得為告發」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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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3/2025 4:25:47 PM的回覆:

44、關於起訴或不起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偵查所得證據,認為被告雖有犯罪嫌疑,但如符合微罪不舉,或被告已受重罪之確定判決等情形,仍得裁量不起訴

(B)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被告之所在不明時,因未能聽取被告對於偵查所得證據之意見,依法不能逕行提起公訴

(C)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被告已死亡者,應不起訴處分

(D)再議制度是針對檢察官之監督制衡方法之一,告訴人原則上對於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得再議,被告對於撤銷緩起訴處分亦得再議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53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51Ⅱ規定:「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可知(B)之論述「依法不能逕行提起公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252あ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256Ⅰ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256-1Ⅰ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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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4/2025 3:57:29 PM的回覆:

45、檢察官如欲作成緩起訴處分,其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B)審酌刑法第57條之所列事由

(C)須考慮公共利益之維護

(D)須得法院之同意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253-1Ⅰ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作成緩起訴處分之要件,(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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