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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6/2025 8:35:22 PM
發表內容

26、甲住臺南市與住新北市之乙共同至臺中市竊取丙所有之汽車1輛,並於高雄市將該車出售予知情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C)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7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6Ⅰ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甲、乙共同所犯之竊盜罪可由犯罪地台中、台南(甲之住所)及新北(乙之住所)加以管轄,可知(A)之論述正確,(D)之論述「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7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6Ⅰ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丁所犯故買贓物罪:可由竊盜犯罪地台中、故買贓物罪犯罪地高雄、台南(甲之住所)及新北(乙之住所)加以管轄,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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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7/2025 6:32:09 PM的回覆:

27、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之相關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C)訴訟程序會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完全無效

(D)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4規定:「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4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2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可知(C)之論述「完全無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事訴訟法§13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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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8/2025 5:51:59 PM的回覆:

28、法官於刑事案件中,有下列何者之情形時,無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規定自行迴避?

(A)法官現為被告之配偶

(B)法官為被害人

(C)被害人覺得法官很主觀

(D)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7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可知(A)(B)(D)之論述均屬自行迴避事由,而非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18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可知(C)之論述「覺得法官很主觀」可能可聲請迴避,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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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9/2025 5:20:29 PM的回覆:

29、關於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經檢察官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擔任辯護人

(B)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C)強制辯護案件,審判長指定辯護人後,被告不得自聘律師

(D)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無辯護人在場,檢察官逕予偵訊,程序合法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29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可知偵查中僅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A)之論述「偵查中..得選任非律師擔任辯護人」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27Ⅱ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1Ⅳ規定:「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可知(C)之論述「被告不得自聘律師」係屬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31Ⅴ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可知(D)之論述「逕予偵訊,程序合法」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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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0/2025 1:46:03 PM的回覆:

30、關於逮捕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準現行犯,僅能由司法警察官逮捕

(B)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均得逕行逮捕

(C)對於通緝犯,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

(D)檢察官對自行到場之被告,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時,得予逮捕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88Ⅰ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88Ⅱ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88Ⅲ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可知(A)之論述「僅能由司法警察官逮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正確,蓋現行犯及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

(二)刑事訴訟法§87Ⅱ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C)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228Ⅳ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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