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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測驗題第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6/2025 6:40:34 PM
發表內容

09、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A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B)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30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A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C)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A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D)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A地之利益

【題目解答】(D)

(一)強制執行法§138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可知「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A地」應有本條之適用,(A)之論述「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正確。

(二)強制執行法§140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129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Ⅰ)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Ⅱ)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Ⅲ)」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538-3規定:「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531Ⅰ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可知(D)之論述「命甲返還通行A地之利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定暫時狀態處分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負損害賠償而非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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