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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6至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2025 10:45:07 PM
發表內容

06、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D)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題目解答】(C)

(一)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有三,「當事人原則要有完全行為能力」、「標的應可能確定適法及妥當」及「意思表示應健全無瑕疵」。而「標的應可能」係指法律行為之內容有實現可能性之意,亦即法律行為之標的非自始客觀不能。其理由為法律行為之標的如自始失其客體,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國家法律不宜強制其實現。標的如屬不可能(例如買賣已燒毀之房屋),其法律行為依第246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二)法律行為之標的如自始客觀給付不能,法律行為無效已如前述,惟此原則規範仍有若干例外,諸如第2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均屬之,而買賣不存在之債權亦屬例外之一,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民法第350條前段定有明文,蓋因債權並無對外公示方法,立法者為強化交易安全之保障,乃例外規定,縱使債權不存在,債權買賣契約仍屬有效,使債權人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履行利益之賠償,故本題事實,甲、乙間之債權(乙對於丙的債權業已清償不復存在亦同)買賣契約應屬有效。可知(C)之論述「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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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4/2025 6:41:17 PM的回覆:

07、依民法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多少,則超過之部分會無效?

(A)12

(B)16

(C)20

(D)25

【題目解答】(B)

(一)110年修法前民法§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可知超過20%部分無「請求力」但仍有「受領保持力」,核其性質為禁止規定中之「取締規定」,故違反§205規定,利息約定仍屬有效,惟有刑法重利罪之疑慮。

(二)110年修法後民法§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可知其性質已改為禁止規定中之「效力規定」,故違反§205規定,利息約定無效,(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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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5/2025 7:43:35 PM的回覆:

08、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A)消費借貸契約

(B)房屋租賃契約

(C)贈與契約

(D)合會契約

【題目解答】(A)

(一)法律行為以是否須交付標的物為區分標準,可分為「要物行為」(以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之法律行為)及「不要物行為」(無須交付標的物即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民法§464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474Ⅰ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從其定義可知,使用借貸及消費借貸均屬要物行為(要物契約),(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使用借貸及消費借貸(立法原始設計原則為親友間消費借貸,無償為常態,付利息之現代消費借貸乃屬例外)為保護無償行為之債務人,故設計為要物行為,故物或金錢未交付他方,借貸契約不成立。

(四)(B)(C)(D)之論述均屬不要物契約,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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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7/2025 10:55:07 PM的回覆:

09、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B)如租賃物是房屋時,倘出租人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一部轉租

(C)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造成損害,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D)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題目解答】(A)

(一)民法§429Ⅰ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430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437Ⅰ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可知由「出租人」負擔租賃物修繕之義務,惟此屬任意規定,雙方當事人可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之。

(二)§430後段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可知原則上應由出租人加以修繕,出租人不為修繕,承租人方可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443Ⅰ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依但書規定可知房屋的承租人原則上可以當「二房東」轉租,(B)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434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者考量承租人財物同樣付之一炬,兼為保護經濟上弱勢之承租人,以達社會任務,適度減輕承租人於失火所應負之注意義務,可知(C)之論述正確。

(五)民法§427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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