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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測驗題第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30/2025 8:17:21 PM
發表內容

03、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地址,未據乙提出異議。甲乃執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乙之財產,經執行法院開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以其並未住居於系爭支付命令所寄送之戶籍地址,系爭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而失效為由,聲明異議

(B)乙得以甲並未交付系爭借款,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C)乙得以其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清償系爭借款,甲之債權已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D)乙以甲之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遭駁回確定後,得再以其與甲並無借貸合意,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題目解答】(D)

(一)強制執行法§12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而民事訴訟法§515Ⅰ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乙得主張甲本於無效之執行名義而為強制執行,其執行程序違法而聲明異議,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強制執行法§14Ⅱ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乙可主張債權不成立(未交付系爭借款)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強制執行法§14Ⅰ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乙業已清償,自可主張債權消滅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強制執行法§14Ⅲ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本項乃係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之要求而設,如有違反自有「確定判決失權效」產生,故前訴訟主張「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時應一併主張「並無借貸合意」之異議原因事實,怠於主張,自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可知(D)之論述「得再以.......」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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