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9/2025 7:21:38 PM
發表內容

16、甲因近日手頭緊,向乙、丙提議至豪宅社區竊盜。3人溝通過後,決定由甲 策劃路線,乙調查被害人A作息起居時間,丙則於當日負責把風,由甲、乙進入A宅行竊,並於事後3人平分贓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3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

(C)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

(D)若乙、丙皆未滿14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題目解答】(B)

(一)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二人以上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即應為共同評價之對象。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係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105台上第86號判決參照)本題甲、乙、丙三人,由甲乙二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進入A宅行竊),而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負責把風),甲、乙、丙3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B)之論述「僅成立幫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上之犯罪成立要件,其中何種人之行為得為受非難評價之資格,乃構成犯罪主體要件之一;而責任能力即行為人能否賦予犯罪之資格,亦即該「行為人」有無刑罰之感應能力,得科予刑事制裁之歸屬責任,又係刑法上責任能力規定之重要因素。是依行為人之年齡多寡,作為區分責任歸屬及其範圍之責任年齡,亦為責任能力有無之判別準據之一。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心智發育未臻成熟,欠缺判斷不法與控制自我行為之能力,無由期待其適法行事,故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明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將之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縱其有「參與」犯行,其所「參與」之行為,仍不受非難評價。是共同正犯數行為人中,若有未滿十四歲之人,「參與」實行犯行者,仍應將該無責任能力人之「犯行」,剔除於外,不予計入共同正犯人數之列。(100台上第3336號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乙、丙皆未滿14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正確。

#高考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刑法測驗題
#刑法概要測驗題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25 7:32:36 PM的回覆:

17、「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此段關於教唆犯之敘述,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A)限制從屬形式

(B)嚴格從屬形式

(C)最小限從屬形式

(D)最大限從屬形式

【題目解答】(A)

2005年刑法§29修法理由明示: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幫助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25 7:36:43 PM的回覆:

18、依實務見解,關於教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教唆不特定人犯不特定之罪,亦成立教唆犯

(B)教唆犯須具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

(C)教唆他人使之從事刑法未處罰之預備行為者,不成立教唆犯

(D)教唆犯之成立以教唆人與被教唆人有心理接觸為必要

【題目解答】(A)

(一)教唆行為可能對於一人,亦可能對多數人為之,但必須對特定或得特定之人為之。若教唆行為係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為之,則可能構成刑法分則中之「煽惑」外,並不能成立教唆犯。可知(A)之論述「不特定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教唆故意如精確描述,應包括雙重內涵,亦即,「共犯故意(教唆故意)」及「構成要件故意(教唆既遂故意)」兩點,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依共犯從屬(不法從屬)原則(限制從屬原則)之概念,教唆行為須有其所依存之主行為存在為必要,亦即,主行為只需為一個故意違犯而具有違法性之行為,即為已足,不以具有罪責而構成犯罪之行為為必要。可知他人(正犯)從事刑法未處罰之預備行為,既不處罰,教唆為之,亦不在處罰之列,(C)之論述正確。

(四)幫助行為並不以正犯與共犯有心理上之接觸為必要,此觀刑法§30Ⅰ後段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之片面幫助犯自明,惟此片面幫助犯,一般認為只限於物質上之幫助始足當之,若僅為心理上(或精神上)之幫助,不成立片面幫助犯。然教唆犯則無「片面教唆犯」之概念,教唆犯之成立以教唆人與被教唆人有心理接觸為必要,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25 6:46:39 PM的回覆:

19、甲、乙、丙相約共同竊取A之財物。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並由乙和丙到場 實施犯行。竊取過程中,乙負責著手竊取財物,丙則於現場把風,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B)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C)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D)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題目解答】(A)

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明示「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均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惟同謀共同正犯,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行為,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而與實施共同正犯不同,於此「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係屬「同謀(共謀)共同正犯」而乙丙則屬「實施共同正犯」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C)之論述「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及(D)之論述「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均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25 6:17:22 PM的回覆:

20、有關刑法上易服社會勞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除特殊情形外,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係以6小時折算1日

(B)受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C)執行完畢者,仍須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

(D)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1年以下之情形時,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半日折算半日,易服社會勞動

【題目解答】(A)

(一)刑法§41Ⅰ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41Ⅱ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受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係屬錯誤。

(二)刑法§44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可知(C)之論述「仍須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係屬錯誤。

(三)刑法§42-1Ⅰ規定:「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可知(D)之論述「半日折算半日」係屬錯誤。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