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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至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8/2025 1:24:09 PM
發表內容

01、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B)人的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更不得轉讓

(C)法人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

(D)植物人仍享有權利能力

【題目解答】(A)

(一)民法§7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可知胎兒雖未出生,但仍享有「部分」權利能力,(A)之論述「沒有權利能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6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攸關人格尊嚴,故不具有可處分性,(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26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生命、身體、貞操....   等專屬於自然人,然名譽權、信用權....等等,法人仍可享有,可知(C)論述正確。

(四)植物人並非死亡,仍屬權利主體而享有權利能力,可知(D)論述正確。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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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9/2025 8:55:51 PM的回覆:

02、有關權利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未經乙的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為乙土地上之部分

(B)甲飼養一頭母牛,後來該母牛生下一頭小牛,小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C)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D)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所以購買汽車之契約效力及於備胎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11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66Ⅱ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66Ⅱ之部分即為§811之重要成分,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765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甲為母牛所有權人,自享有收益權(孳息收取權),可知(B)之論述「小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正確。

(三)定著物應具有『固定性』(不易移動其所在),而且乃為「收容災民」僅屬臨時性質,亦無繼續性,故此之貨櫃屋應屬動產,可知(C)之論述「性質上為不動產」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68Ⅱ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此之處分為「廣義」處分之概念,包含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可知(D)之論述「購買汽車之契約效力及於備胎」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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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30/2025 10:52:50 PM的回覆:

03、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滿16歲之未成年人寫遺囑時,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B)16歲之甲偽造身分證,使相對人乙誤信甲已滿18歲,而與甲簽訂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有效

(C)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時,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法定代理人可以概括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86Ⅱ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遺囑為單獨行為,§1186Ⅱ為§78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可知(A)之論述「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效力未定」係屬錯誤,蓋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未滿十六歲而為遺囑,遺囑應屬無效而非效力未定。

(二)民法§83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本條立法目的乃在「不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將其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從事交易行為」可知(B)之論述「該買賣契約有效」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04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行為之效力直接及於本人與相對人,而不及於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時),故§104乃規定其代理行為不因而受影響,可知(C)之論述「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係屬錯誤。

(四)民法§84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85Ⅰ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可知法定代理人可以個別允許,亦可為概括允許(§84及§85),(D)之論述「可以概括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稱此為錯誤,恐欠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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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1/2025 1:28:59 PM的回覆:

04、下列情形,那一行為需向法院聲請撤銷,才會發生撤銷之效力?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法律行為

(B)因錯誤或誤傳之意思表示而為法律行為

(C)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

(D)因暴利行為所為之法律行為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7Ⅰ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可知「虛偽意思表示」乃屬無效法律行為而非得撤銷法律行為,(A)非選項。

(二)民法§88Ⅰ本文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92Ⅰ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74Ⅰ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可知(B)(C)(D)之論述均屬得撤銷法律行為。

(三)民法§116Ⅰ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可知撤銷權行使原則由表意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例外於法條明文以撤銷之訴時,應聲請法院撤銷之,故(B)(C)應以意思表示撤銷之,而(D)之論述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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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2025 1:38:46 PM的回覆:

05、甲向乙推銷一只古董錶,甲出價新臺幣(下同)10萬元問乙要不要買,乙答覆說:「如果8萬元我就買」,請問乙的答覆性質上為何?

(A)要約之引誘

(B)承諾

(C)要約

(D)意思實現

【題目解答】(C)

民法§160Ⅱ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可知將10萬元價金之要約,限縮為8萬元價金,性質上屬於新要約,(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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