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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5/2025 11:09:26 PM
發表內容

16、依現行法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義務人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締結之分期繳納罰款契約

(B)教育部與公費留學生締結之公費留學契約

(C)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締結之聘約

(D)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締結之優惠存款契約

【題目解答】(D)

(一)又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所規定之擔保書,其立法原始設計目的在於使原與公法債務無關之第三人,簽署後該第三人對於原尚未執行完畢之公法上債務自願擔保一定之責任,而執行機關則藉該擔保書之簽署,使公法債權獲一定之擔保,進而准予原公法義務之義務人分期付款、寬限給付日期、暫免進一步之扣押、暫免管收主債務人等決定,其性質為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24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A)論述係屬行政契約。

(二)教育部提供公費生獎學金,並要求該公費生於畢業後提供特定服務之契約,核其性質為行政契約,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   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釋字第787號)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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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6/2025 6:02:04 PM的回覆:

17、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欠稅者為限制出境處分

(B)企業未依電信管理相關法令申請許可,私自架設、使用電臺設備,該企業遭主管機關罰鍰

(C)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處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D)電視臺持續播放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節目,主管機關吊銷其執照

【題目解答】(A)

(一)行政罰法§1Ⅰ本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可知(B)之論述「遭主管機關罰鍰」係屬行政罰。

(二)行政罰法§2Ⅱ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可知(C)之論述「交通安全講習」及(D)之論述「主管機關吊銷其執照」均屬行政罰。

(三)稅捐稽徵法§24Ⅲ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行政執行法§17Ⅰ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可知(A)之論述公法上稅捐債權之保全手段,非行政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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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7/2025 10:15:05 PM的回覆:

18、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B)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D)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

【題目解答】(C)

(一)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6-1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4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則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6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可知(D)論述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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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8/2025 6:23:04 PM的回覆:

19、關於人民依法申請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涉及國防、軍事、外交機密且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卷宗資料,不予提供

(B)人民申請檢視公文資料,行政機關應視具體個案,分別適用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

(C)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之行政決定前擬稿或準備文件,與公益無關之部分,依法仍應准許閱覽

(D)當事人於閱覽資料或卷宗時發現有錯誤,得檢具事實證明依法申請相關機關更正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程序法§46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46Ⅱ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可知(A)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依法仍應准許閱覽」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與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區別為,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而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義之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書、照片、磁碟、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若所申請者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程序法§46Ⅳ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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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9/2025 8:44:04 PM的回覆:

20、甲、乙、丙、丁、戊、己等6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等6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B)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C)甲等6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D)甲等6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21Ⅰ規定:「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訴願法§22Ⅰ規定:「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24規定:「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D)之論述「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四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訴願法§23規定:「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可知(C)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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