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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4/2025 11:36:38 PM
發表內容

11、關於構成要件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欲射殺乙,因手抖誤擊旁邊的丙,此為客體錯誤

(B)甲欲射殺乙,卻誤丙為乙而射殺丙,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C)甲欲射殺乙,卻因手抖擊傷旁邊的A犬,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D)甲欲射殺A犬,卻因手抖而誤擊旁邊的乙,致乙死亡,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題目解答】(B)

(一)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因行為人行為失誤,導致受損傷之行為客體與行為人原欲損傷之行為客體不同,又稱為方法錯誤或打擊失誤。本選項事實「因手抖誤擊旁邊的丙」即屬之,可知(A)之論述「客體錯誤」係屬錯誤。

(二)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產生誤認,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又稱為目的物錯誤,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的客體不相一致的情形。對於等價之客體錯誤,因就構成要件所欲保護之法益以觀,如具同等價值,依據通說之見解,該等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予以忽略,亦即等價之客體錯誤,並不足影響構成要件故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本欲違犯之罪之既遂犯,可知(B)之論述「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打擊錯誤其處理方式,學說及實務均謂:行為人對目的客體(行為人原欲損傷之行為客體)(本選項中之乙)成立該罪之未遂犯,行為人對失誤客體(行為人失誤行為所損傷之行為客體)(本選項中之A犬)成立過失犯,兩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可知本選項事實應成立殺人未遂罪,我國並無處罰過失毀損,(C)之論述「甲成   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錯誤。

(四)同上處理方式,行為人對目的客體(本選項中之A犬)成立該罪之未遂犯,行為人對失誤客體(本選項中之乙)成立過失犯,兩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第354條故意毀損並無未遂處罰之規定,可知本選項事實應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D)之論述「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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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5/2025 11:29:02 PM的回覆:

12、下列何種犯罪之未遂行為,依現行刑法並不處罰?

(A)第277條規定之普通傷害行為

(B)第320條規定之普通竊盜行為

(C)第353條規定之毀壞他人船艦行為

(D)第302條規定之私行拘禁行為

【題目解答】(A)

(一)刑法§277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Ⅰ)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可知第277條僅有結果加重犯之規定,並不處罰未遂行為,(A)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320Ⅰ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320Ⅲ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刑法§353Ⅰ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353Ⅲ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C)非確選項。

(四)刑法§302Ⅰ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02Ⅲ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D)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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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6/2025 10:15:29 PM的回覆:

13、關於著手之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A)著手後始屬未遂階段

(B)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

(C)著手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著手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題目解答】(B)

(一)刑法§25Ⅰ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可知   (A)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25Ⅱ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刑法§271Ⅰ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71Ⅱ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71Ⅲ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328Ⅰ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28Ⅳ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28Ⅴ規定:「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知(B)之論述「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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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7/2025 10:31:47 PM的回覆:

14、甲懷疑其妻乙外遇,以殺人故意砍殺乙一刀,甲見乙倒地呻吟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乙因而獲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B)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D)甲成立殺人罪之失敗未遂

【題目解答】(B)

(一)中止未遂係指出於行為人之己意而中止犯罪之實行,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成立之未遂,稱之為「中止未遂」。己意中止或自願中止係指行為人係出於自主之動機(行為人內心享有完全決定之自由)所為之中止;若係出於他主之動機(行為人決定係受到強制、迫於無奈)所為之中止,則非己意中止或自願中止。本題事實甲停止自己之殺人行為,並電召救護車將乙送醫,乃出於行為人自主動機而無外力介入,可知(A)之論述「障礙未遂」(D)之論述「失敗未遂」均屬錯誤,(B)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所謂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本題事實不該當不能未遂,(C)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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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8/2025 6:43:08 PM的回覆:

15、媽媽甲指示5歲之乙偷偷進入便利商店,拿取泡麵2包不付錢即離開便利商   店,乙成功完成甲之指示。有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A)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成立竊盜罪之精神幫助犯

(D)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題目解答】(B)

利用他人為自己之行為工具(透過他人)而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正犯,稱之為間接正犯。本題事實媽媽甲指示5歲之乙(不具責任能力之人)而實現竊盜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5歲之乙因不構成正犯,故(A)之論述「共同正犯」、(C)之論述「精神幫助犯」及(D)之論述「教唆犯」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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