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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第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4/2025 7:00:28 PM
發表內容

07、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題目解答】(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可知「我國人甲女」與「德國人乙男」無共同之本國法,故應依「起訴時」甲女與乙男之共同住所地法(婚後甲、乙定居我國),可知(C)之論述「我國法」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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