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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第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3/2025 7:40:52 PM
發表內容

06、A國人甲男與B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A國籍),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

(B)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A國法

(C)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A國法

(D)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

【題目解答】(B)

(一)夫妻離婚後,對子女之親權歸屬究應誰屬,固為附隨父母離婚而發生,且為離婚對親子關係之影響,似應適用離婚效力之準據法。但離婚效力之準據法所決定者,主要應為配偶間之法律關係,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已涉及第三人,且有必要兼顧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故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認為係屬「親權歸屬」(§55)而非離婚效力之範疇。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5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可知(B)之論述「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A國法」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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