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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國際私法測驗題第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2/2025 7:10:53 PM
發表內容

05、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100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20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B)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C)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D)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題目解答】(C)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Ⅰ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可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自應適用美國法為本案準據法,(A)之論述「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係屬錯誤,蓋此合意並無明文要求以書面為之。而(D)之論述「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亦屬錯誤,蓋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應適用日本法為本案準據法,蓋無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狀。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Ⅱ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20Ⅲ本文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事實買賣契約之特徵性乃出賣人履行給付標的物義務及買受人給付價金,故於「給付鳳梨品質是否有瑕疵之爭議」應推定債務人乙(即鳳梨出賣人)締約時之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地,故應適用我國法為本案準據法,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此程序事項,尚難推認其屬實體約定之關係最切,應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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