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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0/2025 7:17:23 PM
發表內容

11、關於訴願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於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當日起算30日內

(B)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2個月內為之

(C)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題目解答】(D)

(一)訴願法§14Ⅰ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可知(A)之論述「當日起算」係屬錯誤。

(二)訴願法§85Ⅰ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可知(B)之論述「2個月內為之」係屬錯誤。

(三)訴願法§90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知(C)之論述「1個月內」係屬錯誤。

(四)訴願法§89Ⅱ規定:「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25 10:44:55 PM的回覆:

12、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題目解答】(B)

(一)形式存續力乃係延襲自形式確定力而來,係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不得對該行政處分尋求法律救濟時,該處分對之即告確定,故又稱為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處分一生效即對相對人,原處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產生之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就個案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包括作為、不作為及其他規律事項)應受到相對人、第三人、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之尊重。可知(B)之論述「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28規定之「程序的重新進行」為行政處分之不可爭力(形式存續力)之例外,相當於訴訟上之再審。係指對一個依法已不得請求救濟之處分,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並進而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之制度。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程序法§117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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