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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民法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申論題第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0/2025 7:02:14 PM
發表內容

一、甲最近想換工作,甲的表哥乙得知後,想到自己的高中好友丙開設好幾家機車行,可以請丙安排甲到機車行上班,於是乙跟甲討論此事,甲跟乙說「請表哥幫我安排看看吧」,乙是商務人士,要甲授與代理權給自己,甲同意。其後乙在同學會遇見丙,談到自己的表弟甲想到丙的機車行上班當學徒,乖乖聽丙的話工作,且自己是甲的代理人一事,丙一聽爽快答應,但丙內心根本不把此事當一回事,認為答應此事只是優雅的社交辭令而隨口答應。然而乙不知道丙有著隨便答應別人,但事後做不到的習性,喜孜孜地把好消息告訴甲,甲因此辭掉了原本的工作,自己到丙的機車行報到。丙見到甲來訪,十分詫異,跟甲說自己當初答應只是朋友間的玩笑話,自己的機車行根本不缺人,沒有要聘用甲的意思。請問丙、甲之間的僱傭契約成立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25 7:04:05 PM的回覆:

(一)真意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

1.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內心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此種意思表示瑕疵類型,稱為意思表示不一致,其類型可分為「故意不一致」及「偶然不一致(錯誤)」二種類型,而故意不一致又可分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二種類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主觀上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客觀上而為意思表示。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且雙方均知他方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

2.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之要件及法律效力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其要件有三,第一,須有意思表示之存在,第二,須表意人欠缺其內心之效果意思,第三,則須表意人自知其意思之欠缺。而其法律效果原則上依其表示上效果意思,發生效力(§86本文參照),因表意人自知欠缺意思而故為意思表示,當無庸予保護之必要,且在此情形,尤須保護相對人。例外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則意思表示不生效力(§86但書參照)。蓋因就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而言,相對人如明知表意人心中欠缺其表示上之效果意思不須予以保護,該虛偽表示無效。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25 9:58:30 PM的回覆:

(二)代理行為瑕疵主體原則於代理人與相對人間判斷之

1.原則:於代理人與相對人間判斷瑕疵事實有無

民法§105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可知「意思表示瑕疵」(欠缺: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不自由;善惡意有無過失)判斷主體為「代理人與相對人間」。

2.例外:於本人與相對人間判斷瑕疵事實有無

民法§105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可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如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意思表示瑕疵」判斷主體為「本人與相對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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