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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五等司法特考錄事-法學大意第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9/2025 8:11:20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A)民法第314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B)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D)刑法第5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題目解答】(D)

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係指該法律適用於哪些地區或地域的效力範圍,(A)之論述涉及清償地之擬制,(B)之論述涉及管轄權之認定,而(C)之論述涉及總統「刑事豁免權」,均與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無關,而我國刑法屬地主義為原則,然輔以國旗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即依刑法第3   條、第5   至8   條之規定所示,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實質審判權)之準據。可知(D)之論述涉及刑事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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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0/2025 6:01:00 PM的回覆:

02、下列那部法律,為公法與私法混合之法律,而屬於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A)行政程序法

(B)刑事訴訟法

(C)團體協約法

(D)非訟事件法

【題目解答】(C)

(一)法律一元論(不區分公、私法),其概念為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傳統學說乃是專制時代的產物,而現代民主國家中,在法治的原則下,已使國家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從本質上發生轉變。具體言之,其內容亦為權利義務關係,而非權力服從關係,與私法的性質無異,故公法與私法實無區分的必要,國家之內應認為只有一個單一的法域。

(二)法律二元論(區分公、私法),其概念為公法與私法之二分法非屬絕對價值之金科玉律,惟從現實觀點而言,大陸法系其法制之基本架構,仍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化基礎上,則此項區別即有維持之必要。

(三)法律三元論(區分公、私法及社會法),其概念為在國家法律類別的區分方面,不僅存在有公法與私法兩大系統,而且另有新的系統形成,是為社會法系,其範圍主要為社會福利立法,經濟立法、與勞工立法的結合。此種新的法系在內容方面不以公法性質的成分為限,涉及原由私法規範的事項,遂發展成為公法與私法的混合領域。依此概念(C)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B)(D)均屬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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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1/2025 9:24:18 PM的回覆:

03、刑法規定之「強制治療」,屬下列何種制裁措施?

(A)有期徒刑

(B)拘役

(C)保安處分

(D)褫奪公權

【題目解答】(C)

(一)刑法第一編總則第十二章保安處分,其條文為§86∼§99。

(二)刑法§91-1Ⅰ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33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三、有期徒刑....四、拘役:....」刑法§36Ⅰ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可知(A)(B)(D)之論述均屬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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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2/2025 1:53:31 PM的回覆:

04、若法律規範不完全而有漏洞時,下列何者非法律補充的方法?

(A)法官造法

(B)目的性擴張

(C)類推適用

(D)目的解釋

【題目解答】(D)

法律漏洞之填補有下列四種方式,第一為「類推適用」,第二為「目的性限縮」,第三為「目的性擴張」,第四為「創制性補充」又稱法官造法,乃是法官根據法理念及事理,試擬規範以填補法律漏洞,借名登記、讓與擔保、融資性租賃等等均屬「法官造法」之適例,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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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3/2025 1:23:49 PM的回覆:

05、依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B)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C)對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D)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之不利處分

【題目解答】(D)

(一)地方制度法§26Ⅱ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地方制度法§26Ⅲ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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