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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9/2025 7:35:30 PM
發表內容

06、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 刑法第251條不法囤積物品哄抬價格牟利罪?

(A)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B)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C)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D)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題目解答】(D)

刑法§251Ⅰ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之,(D)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25 7:30:04 PM的回覆:

07、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之信賴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

(B)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

(C)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D)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賴原則

【題目解答】(C)

有無因果關係之判斷,應明確區分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之概念,藉以使因果關係之認定與歸責之判斷更為精確。在結果發生是否可客觀歸責於行為人之判斷上,於過失犯領域尤側重「規範保護目的」、「結果迴避可能性」及「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之審查。所謂「結果迴避可能性」(或稱「義務違反關聯性」)之審查,乃在判斷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是否具體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倘若即使合乎注意義務,結果仍無法避免,始能認不應歸責於行為人,其違反注意義務與結果發生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而於交通事故之傷亡案件,如被害人之過失雖為肇致事故之主要因素,惟行為人駕車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速限規定之情形,揆諸速限規定之規範目的在使車輛之駕駛者保有足夠反應認知危險之時間,俾能及時煞車並避免事故,除非縱使行為人依法定速限行車,被害人之傷亡結果亦無法避免,否則行為人若遵守速限規定,確定可避免被害人之傷亡結果,則行為人行車違反速限規定,與發生被害人傷亡結果之間,具有迴避可能性,行為人仍應受歸責。(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16號   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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