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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8/2025 12:48:02 PM
發表內容

47、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

(A)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第1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

(B)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達成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C)扶養義務人與扶養權利人,就扶養費之金額,無法達成協議

(D)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就遺囑執行之報酬,無法達成協議

【題目解答】(A)

(一)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含遺產)如何使用、收益及管理,無客觀標準,故法院原則不介入共有人及公同共有人間之爭議,如無法達成協議,亦可退出共有關係(公同共有關係),亦即請求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等,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055Ⅰ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法§1120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民法§1211-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可知(D)之論述非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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