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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7/2025 7:06:12 PM
發表內容

06、原告甲主張其為買受人,列出賣人乙為被告,主張已全額支付買賣價金,惟 乙卻未交付買賣標的物A屋,乃起訴請求乙返還已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違約金200萬元及因不履行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300萬元,共計1,500萬元整。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請求返還價金部分之1,000萬元定之

(B)以請求之全部金額共1,500萬元定之

(C)以請求違約金之部分與返還價金之部分合計共1,200萬元定之

(D)以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與返還價金之部分合計共1,300萬元定之

【題目解答】(A)

民事訴訟法§77-2Ⅱ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可知違約金200萬元及因不履行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300萬元均不併算其價額,(A)之論述「價金部分之1,000萬元定之」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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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8/2025 1:46:35 PM的回覆:

07、甲前往某大學法律扶助社尋求協助,表示其前因感染新冠肺炎入院隔離治療,且大樓管理員未即時轉交民事第一審判決書,致未能及時上訴。則關於該法律扶助社對甲為聲請回復原狀之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必須是通常人之注意不能預見而有不能委任代理或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遲誤之情形,方足當之

(B)甲如果僅以管理員未將該判決書正本及時轉交,造成甲遲誤上訴期間,不能認為是得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C)甲入院隔離治療時,如果是發生在上訴之不變期間屆滿後,不能據以聲請回復原狀

(D)甲應先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許回復原狀之聲請後,甲始得再補行上訴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164Ⅰ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可知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因感染新冠肺炎入院隔離治療亦屬不可歸責上訴權人之事由,故未能及時上訴,應可聲請回復原狀,(A)(B)(C)之闡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165Ⅲ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可知(D)之論述「待法院准許回復原狀之聲請後,甲始得再補行上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聲請回復原狀」與「補行上訴」應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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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9/2025 6:34:52 PM的回覆:

08、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B)對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撤銷之

(C)對於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D)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法院得視事件狀況,依職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79規定:「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187規定:「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可知(A)之論述「不得抗告」係屬錯誤,(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186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可知(B)之論述「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撤銷之」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1887Ⅰ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可知(D)之論述「法院得視事件狀況,依職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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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0/2025 5:29:56 PM的回覆:

09、關於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示判決,必須當事人在場,方有效力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法院為判決時,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D)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225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可知(A)之論述「必須當事人在場,方有效力」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221Ⅱ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乃基於「直接審理主義」理念而為之規範,(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222Ⅰ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乃基於「自由心證主義」理念而為之規範,與其對立之概念則稱「法定證據主義」(例如法條中: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221Ⅰ規定:「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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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21/2025 9:02:37 PM的回覆:

10、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A)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已經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B)非專屬管轄之事件,受訴法院認為自己並無管轄權,惟被告未就此提出抗辯且已為本案之辯論

(C)原告欠缺當事人能力

(D)起訴係基於惡意,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49Ⅰぃ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可知(A)之論述違反既判力,非本題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25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可知(B)之論述本事件法院已有管轄權,法院應續為審理,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249Ⅰゞ規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可知(C)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249Ⅰい規定:「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可知(D)之論述非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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