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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五等司法特考-法學大意選擇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0/2024 2:51:28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我國司法改革之方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審檢分隸走向審檢合一

(B)釋憲制度從大法官會議走向憲法法庭

(C)刑事訴訟制度從職權進行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D)公務員懲戒制度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走向懲戒法院

【題目解答】(A)

(一)糾問(審訊式)制度係指追訴機關及審判機關結合之刑事程序,亦即刑事訴訟程序中僅存在「糾問者」及「被糾問者」之兩面關係,刑事程序係由一位司法官,包辦所有之刑事追訴與審判工作,從偵查、拘提逮捕、控訴、審理、判決而至執行,均由同一人擔任。此種「審檢合一」具有嚴重缺陷,蓋審判者兼追訴者一人獨攬刑罰權力,無所節制!而犯罪嫌疑人完全處於國家刑罰活動之客體,由於審判者不擇手段地在追訴犯罪(動輒刑求),而且被告之自白是定罪科刑之必要證據或唯一證據,任何人只要涉嫌犯罪,經過刑求逼供,屈打成招,沒有不能獲取自白者。因此,極易造成司法官之專權擅斷與誤判,刑事司法並不是在實踐正義,反而是在踐踏正義。

(二)控訴制度乃指追訴機關及審判機關區分之刑事程序,亦即,刑事訴訟程序分別由追訴機關(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即刑事法院)�恭穭夾謍蛂C控訴原則之內涵,有四,第一為審檢分立原則與審檢分隸原則,第二為控訴壟斷原則,第三為不告不理原則(無控訴即無審判原則),第四為審檢制衡原則。

(三)現代刑事訴訟法均由糾問(審訊式)制度走向控訴制度,亦即由「審檢合一」走向「審檢分隸」,可知(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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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0/2024 2:52:54 PM的回覆:
02、關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體法規範權利主體之權利義務;程序法是實現權利義務之手段與方法之法律

(B)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C)實體法與程序法密不可分,兩者間相輔相成,以促進人民權利之實現

(D)法院審理時,必須依照「先實體後程序」之原則

【題目解答】(D)

(一)實體法與程序法,二者適用順序為先程序後實體。

(二)在實務上,程序法恆先於實體法而為適用,亦有僅以適用程序法為止,如因程序不合法在實體上即無適用實體法之餘地。例如:就民事事件而言,應先審查其程序上應否受理,若程序上不應受理,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無適用實體法之餘地;若認應依法受理者,則應適用實體法以決之。可知(D)之論述「先實體後程序」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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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8/2024 10:34:02 PM的回覆:
03、有關法律適用之「三段論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三段論法之大前提,即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B)三段論法之小前提,即為具體個案之事實

(C)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準用

(D)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公然侮辱人者」為構成要件

【題目解答】(C)

(一)基於法律適用之三段論法,(A)(B)(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涵攝(包攝),可知(C)之論述「準用」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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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8/2024 10:35:58 PM的回覆:
04、關於法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解釋的作用之一,在於其可因應時空背景改變所造成的法律適用落差

(B)在法律適用的步驟上,法律解釋應先於法律補充

(C)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法律解釋由於會產生拘束力,故又稱為有權解釋

(D)若論理解釋與文義解釋所作出之結果互相衝突時,法官必須採用論理解釋之結果,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題目解答】(D)

(一)111年刑法§266Ⅱ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增訂前,依文義解釋刑法§266Ⅰ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故於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如投注簽賭網站具有封閉性,將無法論以§266Ⅰ之普通賭博罪。

(二)惟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普通賭博罪,依論理解釋或擴張解釋,投注簽賭網站,實應論以§266Ⅰ之普通賭博罪。

(三)惟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法官必須優先採用文義解釋,故111年刑法§266Ⅱ規定將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犯罪化」,可知(D)之論述「法官必須採用論理解釋之結果,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B)(C)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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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5 9:17:17 PM的回覆:
05、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該法之位階應為:

(A)憲法位階

(B)準憲法位階

(C)法律位階

(D)自治條例位階

【題目解答】(C)

(一)憲法增修條文§10Ⅻ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1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可知(C)之論述「法律位階」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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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5 9:18:11 PM的回覆:
06、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請問修正條文之生效日期應為:

(A)民國110年1月20日

(B)民國110年1月22日

(C)民國110年1月30日

(D)民國110年2月20日

【題目解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13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可知110年1月20日公布,應自110年1月22日發生效力,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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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5/2025 3:11:58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非屬「權力分立」?

(A)立法院設立調閱委員會,調查衛生福利部之疫苗採購過程

(B)司法院預算應經立法院議決

(C)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D)最高法院撤銷下級法院之違法判決

【題目解答】(D)

(一)將國家權力依其性質與功能,而區分為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等權力,並將之交由不同國家機關分別職掌,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度集中,藉此確保國家權力相互監督制衡,進而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即權力分立原則。   (A)(B)(C)之論述均屬此原則之具體表現。

(二)(D)之論述「最高法院撤銷下級法院之違法判決」則屬司法權中之「審級救濟」,非屬「權力分立」,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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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5/2025 3:14:04 PM的回覆:
08、有關憲法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訴訟法使司法院大法官進一步「法院化」

(B)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

(C)憲法訴訟法以「憲法裁判」取代「大法官解釋」

(D)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只能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題目解答】(D)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法§2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憲法訴訟法§1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法§17Ⅰ規定:「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憲法訴訟法§30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人民在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法規範憲法審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可知(D)之論述「只能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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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25 4:43:07 PM的回覆:
09、大法官解釋認為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係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下列何種任期制度與上述意旨無關?

(A)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

(B)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

(C)立法院立法委員任期4年

(D)直轄市政府市長任期4年

【題目解答】(B)

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釋字第499號理由書第11段)(A)(C)(D)均與代議民主有關,非本題選項,而(B)之論述與代議民主無關,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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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25 4:44:37 PM的回覆:
10、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提出年度司法概算

(D)彈劾中央公務人員

【題目解答】(D)

(一)憲法訴訟法§1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可知(A)(B)之論述均屬司法院職權。

(二)憲法增修條文§5Ⅵ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可知(C)之論述係屬司法院職權。

(三)憲法增修條文§7Ⅲ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可知(D)之論述係屬監察院職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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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7/2025 5:51:50 PM的回覆:
11、下列何者不是監察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對政府財務之審計

(B)對公務人員之彈劾

(C)對公務人員之糾舉

(D)對公務人員之銓敘

【題目解答】(D)

(一)憲法增修條文§7Ⅰ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可知(A)(B)(C)之論述均屬監察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二)憲法增修條文§6Ⅰ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可知(D)之論述考試院職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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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7/2025 5:53:33 PM的回覆:
12、有關「基本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與本國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B)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C)私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D)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

【題目解答】(D)

(一)基本權係個人以人之資格所享有之權利,為與生俱來之權利,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均可享有之,可知(A)(B)論述均正確。

(二)國內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利主體,惟限於本質合適者,例如財產權、工作權等,如本質不合適者,例如人身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等,法人即無從主張之,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公法人除國家外,尚有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及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基本法§2-1規定)。基本權最初發展即用來對抗國家,故國家自不得主張其為基本權利之主體;然其餘公法人得否為基本權利之主體學說上則以從事「公權力行為」或「私經濟行為」而定,當公法人履行公法任務,行使公權力,為公權力之主體,原則上不得主張基本權利;公法人為「私經濟行為」即私法行為時,此時由於立於準私人之地位,因此應享有基本權利。可知(D)之論述「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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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5 4:51:10 PM的回覆:
13、下列何者曾為大法官解釋認定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A)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受強制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B)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C)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其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

(D)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釋字第799號主文第4段)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釋字第797號)、(C)之論述(釋字第690號)及(D)之論述(釋字第689號)均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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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5 4:52:07 PM的回覆:
14、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適用於私法行為

(B)係屬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C)僅於民法中有所明定

(D)行政程序法未有明文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48Ⅱ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行政程序法§8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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