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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五等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6/2024 1:59:52 PM
發表內容
26、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視情況隨時竄改或挖補

(B)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C)如有增加字數,於文書上記明字數即可,無庸蓋章

(D)如有刪除,得使用立可白塗掉原文字,無庸蓋章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40規定:「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可知(A)之論述「隨時竄改或挖補」及(C)(D)之論述「無庸蓋章」均屬錯誤而(B)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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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6/2024 2:01:07 PM的回覆:
27、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上訴

(B)抗告

(C)再議

(D)非常上訴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67Ⅰ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可知(A)(B)(C)之論述均得聲請回復原狀。

(二)刑事訴訟法§441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無如第424條及第425條期間之限制,故亦無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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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4 10:17:56 PM的回覆:
28、下列何者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B)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C)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D)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180Ⅰ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可知(A)得拒絕證言,(B)之「曾與」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181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可知(C)得拒絕證言。

(三)刑事訴訟法§182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可知(D)之論述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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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24 10:19:26 PM的回覆:
29、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

(C)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17あい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基於公平審判原則,可知(A)(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0Ⅱ規定:「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可知(B)之論述「應證明之」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20Ⅰ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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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0/2024 2:23:44 PM的回覆:
30、刑事程序於送達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如何為之?

(A)送達給家屬

(B)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之

(C)送達給辯護人

(D)送達給指定的好友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56Ⅱ規定:「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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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0/2024 2:24:42 PM的回覆:
31、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控訴原則,下列何者是控訴原則特徵的具體表現?

(A)採起訴二元主義,但無公訴優於自訴原則之適用

(B)傳聞證據禁止

(C)審檢分立制度

(D)毒樹果實理論

【題目解答】(C)

控訴制度乃指追訴機關及審判機關區分之刑事程序,亦即,刑事訴訟程序分別由追訴機關(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即刑事法院)�恭穭夾謍蛂C

控訴原則之內涵,有四,第一為審檢分立原則與審檢分隸原則,第二為控訴壟斷原則,第三為不告不理原則(無控訴即無審判原則),第四為審檢制衡原則,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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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2024 5:30:25 PM的回覆:
32、下列何者得聲請參與訴訟?

(A)特定犯罪的被害人

(B)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

(C)被告

(D)檢察官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3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可知(B)(C)之論述本得參與訴訟,無須加以聲請。

(二)刑事訴訟法§455-38Ⅰ規定:「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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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2024 5:31:26 PM的回覆:
33、司法警察於下列何者情形中,不得於無搜索票時逕行搜索住宅?

(A)執行拘提

(B)送達文書

(C)追躡現行犯

(D)逮捕脫逃人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131Ⅰ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可知(A)(C)(D)之論述均得於無搜索票時逕行搜索住宅,而(B)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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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4/2024 10:16:11 PM的回覆:
35、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時,應如何處理?

(A)移轉偵查

(B)移轉管轄

(C)移轉調查

(D)移轉上訴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10Ⅰ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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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4/2024 10:17:13 PM的回覆:
36、關於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之辯護人應於搜索時在場

(B)偵查中之辯護人應於扣押時在場

(C)因被搜索人不配合,有必要時得破壞門鎖以開啟被搜索處所

(D)被搜索人不同意,就不得破壞門鎖以開啟被搜索處所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50Ⅰ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可知(A)(B)之論述「偵查中之辯護人應於」均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144Ⅰ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可知(C)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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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6/2024 11:02:13 PM的回覆:
37、下列何者非羈押之事由?

(A)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B)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誣告犯罪之虞

(C)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D)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101Ⅰ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可知(A)(C)(D)之論述均屬之,(B)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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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6/2024 11:03:27 PM的回覆:
38、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

(A)被告

(B)被告之配偶

(C)自訴人

(D)檢察官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163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可知(A)(C)(D)之論述均得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

(二)刑事訴訟法§35Ⅰ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可知(B)之論述「被告之配偶」得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但成為輔佐人,單純之配偶身分尚不得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B)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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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8/2024 6:34:38 PM的回覆:
39、關於刑事程序的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B)履勘犯罪現場,不是勘驗

(C)監獄人員檢查受刑人之文書,是勘驗

(D)解剖屍體,不是勘驗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213規定:「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D)論述均屬錯誤。

(二)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釋字第756號)可知(C)之論述屬於「監獄管理措施」而非勘驗,其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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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8/2024 6:35:35 PM的回覆:
40、關於審判中對證人之發問,以何種方式為之?

(A)交互詰問

(B)重複詰問

(C)同時詰問

(D)複數詰問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166Ⅱ規定:「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可知(A)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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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4 4:45:49 PM的回覆:
41、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A)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B)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C)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D)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59-1Ⅰ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可知(A)之論述具有證據能力。而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非傳聞證據,符合法定程式,(D)之論述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159-1Ⅱ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可知(B)之論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例外於「不可信之情況」方不具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159-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可知(C)之論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例外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方有證據能力,(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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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4 4:49:31 PM的回覆:
42、關於交互詰問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互詰問只有主詰問和覆主詰問二種而已

(B)被告可以放棄詰問權

(C)審判中才有交互詰問

(D)簡易程序不行交互詰問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166Ⅱ規定:「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可知(A)論述「只有主詰問和覆主詰問二種而已」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166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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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2024 3:05:25 PM的回覆:
43、關於刑事訴訟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

(C)告訴乃論之罪,知悉犯人時起一年後仍得告訴

(D)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232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233Ⅰ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可知(B)(D)之論述均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237Ⅰ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可知(C)之論述「一年後仍得告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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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2024 3:06:22 PM的回覆:
44、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下列何項情形,不屬於得適度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之事由?

(A)依法令而有必要

(B)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必要

(C)為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

(D)為維護檢察官名聲而有必要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245Ⅲ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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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4/2024 1:22:26 PM的回覆:
45、有關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B)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D)被告於偵查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3Ⅰ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33Ⅱ本文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33-1Ⅰ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33Ⅲ本文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D)之論述「被告於偵查中」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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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4/2024 1:24:19 PM的回覆:
46、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公訴程序

(B)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自訴程序

(C)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D)所有案件一定是三級三審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64Ⅰ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319Ⅰ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可知(B)之論述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329Ⅱ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可知(C)之論述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455-1Ⅰ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為一級二審,刑事訴訟法§4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4但書之案件則為二級二審,可知(D)之論述「一定是三級三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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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7/2024 10:29:23 PM的回覆:
47、鑑定人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根據何種令狀為之?

(A)搜索票

(B)扣押裁定

(C)鑑定留置票

(D)許可書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204Ⅰ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二)刑事訴訟法§204-1Ⅰ規定:「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可知(D)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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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7/2024 10:30:36 PM的回覆:
48、對於實體法上無責任能力之被告,法院應諭知下列何種判決?

(A)有罪免刑判決

(B)無罪判決

(C)不受理判決

(D)免訴判決

【題目解答】(B)

(一)刑法§18Ⅰ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19Ⅰ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二)刑事訴訟法§301Ⅰ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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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9/2024 6:53:12 PM的回覆:
49、有關刑事訴訟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期間為3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B)檢察官對自訴案件之判決,不得上訴

(C)告訴人不服下級審法院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D)甲因犯殺人罪,經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有上訴權之人均未上訴,該案件即已確定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49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可知(A)之論述「30日」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347規定:「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可知(B)之論述「不得上訴」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344Ⅰ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344Ⅲ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告訴人雖常為犯罪被害人,然究非當事人不得上訴,僅得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可知(C)之論述「得提起上訴」係屬錯誤。

(四)109年修法前刑事訴訟法§344Ⅴ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故不生案件確定之效果,109年修法後§344Ⅳ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可知109年修法後「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已無職權上訴之適用(D)之論述「案件即已確定」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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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9/2024 6:54:33 PM的回覆:
50、下列何種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

(A)無罪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免訴判決

(D)有罪判決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420Ⅰ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二)刑事訴訟法§422規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可知(A)(B)(C)之論述僅於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D)之論述「有罪判決」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均得聲請再審,(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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