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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司法考試-法學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6/2024 1:16:41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我國司法改革之方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審檢分隸走向審檢合一

(B)釋憲制度從大法官會議走向憲法法庭

(C)刑事訴訟制度從職權進行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D)公務員懲戒制度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走向懲戒法院

【題目解答】(A)

(一)糾問(審訊式)制度係指追訴機關及審判機關結合之刑事程序,亦即刑事訴訟程序中僅存在「糾問者」及「被糾問者」之兩面關係,刑事程序係由一位司法官,包辦所有之刑事追訴與審判工作,從偵查、拘提逮捕、控訴、審理、判決而至執行,均由同一人擔任。此種「審檢合一」具有嚴重缺陷,蓋審判者兼追訴者一人獨攬刑罰權力,無所節制!而犯罪嫌疑人完全處於國家刑罰活動之客體,由於審判者不擇手段地在追訴犯罪(動輒刑求),而且被告之自白是定罪科刑之必要證據或唯一證據,任何人只要涉嫌犯罪,經過刑求逼供,屈打成招,沒有不能獲取自白者。因此,極易造成司法官之專權擅斷與誤判,刑事司法並不是在實踐正義,反而是在踐踏正義。

(二)控訴制度乃指追訴機關及審判機關區分之刑事程序,亦即,刑事訴訟程序分別由追訴機關(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即刑事法院)�恭穭夾謍蛂C控訴原則之內涵,有四,第一為審檢分立原則與審檢分隸原則,第二為控訴壟斷原則,第三為不告不理原則(無控訴即無審判原則),第四為審檢制衡原則。

(三)現代刑事訴訟法均由糾問(審訊式)制度走向控訴制度,亦即由「審檢合一」走向「審檢分隸」,可知(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8/6/2024 1:18:04 PM的回覆:
02、關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體法規範權利主體之權利義務;程序法是實現權利義務之手段與方法之法律

(B)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C)實體法與程序法密不可分,兩者間相輔相成,以促進人民權利之實現

(D)法院審理時,必須依照「先實體後程序」之原則

【題目解答】(D)

(一)實體法與程序法,二者適用順序為先程序後實體。

(二)在實務上,程序法恆先於實體法而為適用,亦有僅以適用程序法為止,如因程序不合法在實體上即無適用實體法之餘地。例如:就民事事件而言,應先審查其程序上應否受理,若程序上不應受理,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無適用實體法之餘地;若認應依法受理者,則應適用實體法以決之。可知(D)之論述「先實體後程序」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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