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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師時效取得地上權
發表人 Jan  

發表日期

5/5/2006 8:52:39 AM
發表內容 已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占有人仍否對該土地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謝在全老師在其物權中冊(三版)第七十頁說道,
理論上可能,
但實務上無從發生,因為占有人無從請求塗銷原地上權。
學生看不太懂...疑問如下:

依學生粗推,謝師的意思可能是:
1.因為時效取得是原始取得,所以可以消滅該土地上原有的定限物權;故理論上,時效取得地上權人可以請求塗銷該土地上的其他定限物權,
2.但因為時效取得在完成登記之前,占有人只有取得登記請求權,所以尚無權利要求塗銷原地上權。

不過,我還是覺得怪怪的,邏輯有一點迂迴且弔詭,
為什麼不乾脆一點認為:
基於物權排他性,所以已有地上權設定之土地(假設其設定之權利範圍為全部),無從再為另一地上權之設定,所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申請應予駁回?
參考判例:
   27   年   抗   字第   820   號   :裁判要旨:   物權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故同一不動產設定兩個互不相容之同種物權者,惟其在先之設定為有效。

是我誤解了謝師書上的論述,或是我自己推想的理由亦可成立?
可否煩請李師指點,謝謝!


   

回覆 ggg 在5/5/2006 12:16:10 PM的回覆:
基於物權排他性,所以已有地上權設定之土地(假設其設定之權利範圍為全部),無從再為另一地上權之設定,所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申請應予駁回?
-------------------------------------------------------------------------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照釋字107和164的意思
已登記所有人之不動產不是無時效取得的問題嗎
那為何以登記地上權人的情形沒有適用......................不懂?
回覆 路人甲 在5/5/2006 12:41:40 PM的回覆:
回樓上
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時效取得
指的是所有權而言

其他物權不論是否【已登記】皆有時效取得之適用。

回覆 路人甲 在5/5/2006 12:48:41 PM的回覆:
回原po

提供一點點個人的看法~~
詳情還是勞煩李老師解答

如果採你個人的見解→
1.   那等於就否定了【已為地上權登記之土地仍有地上權時效取得之適用】
2.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時效取得之適用→並無類推適用到其它物權,故亦無法推導出您的結論。



以上僅屬個人不嚴謹看法QQ
回覆 路人甲 在5/5/2006 12:51:54 PM的回覆:
補充一點•

實務上不可能→不代表學理上不成立。

依您個人的看法會導出→學理上不成立。




ps.   個人看法~請高手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5/2006 1:20:28 PM的回覆:

基於物權排他性,所以已有地上權設定之土地(假設其設定之權利範圍為全部),無從再為另一地上權之設定,所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申請應予駁回?
參考判例:
         27         年         抗         字第         820         號         :裁判要旨:         物權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故同一不動產設定兩個互不相容之同種物權者,惟其在先之設定為有效。
--------------------------------------------------------------------------------
你說的沒錯,但假設有此種設想狀況

甲之土地為乙設定70年地上權,丙以取得地上權之意占有該土地達20年之久,丙欲聲請為地上權登記,乙聽聞此事,乃自動拋棄其地上權。
回覆 Jan 在5/5/2006 1:46:4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復!

不過可不可以煩請老師再說詳細一點,有關謝在全師的意見部分?
因為我還是覺得頗納悶,
為何謝師不以排他性為由,反而捨近求遠地用其它的說理?

回覆
李俊德 在5/5/2006 2:07:36 PM的回覆:

我又不是謝老師,怎能代替他發表意見?
回覆 ggg 在5/6/2006 1:55:01 PM的回覆:
其他物權不論是否【已登記】皆有時效取得之適用。
........................................................................................................
不好意思
你這句話應該限予<已登記所有人>之不動產
仍有其他物權時效取得之適用吧
我的意思是以登記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不動產
應該亦可適用那兩號釋字的法理
畢竟這些物權均具排他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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