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二試考試簡單嗎?
發表人 毛子  

發表日期

10/18/2020 8:05:44 PM
發表內容 大家有沒有覺得今年的考題相對簡單?
回覆 奇怪 在10/18/2020 8:25:36 PM的回覆:

但如果分數給的嚴
也沒用
如果給的鬆,400門檻過
選試和國文便變得很重要
考好的就容易成為前1/3
回覆 毛子 在10/18/2020 8:31:17 PM的回覆:
今年的智財法也很簡單,沒有鑑別度,現在感覺好像要比作文了...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18/2020 10:35:34 PM的回覆:
民法交通事故那一題第二小題
四個人的請求,包括個人慰撫金、喪葬費、亡者的車輛損失
一、慰撫金部分,專屬個人,當然分開,屬於可分債權

二、喪葬費,性質上屬於無因管理的代墊,性質上非不可分割而得各自請求,屬於可分債權

三、車輛損失,為亡者財產上損害,該侵權損賠債權由四繼承人共同繼承,屬於公同共有債權。為連帶債權.

四、四繼承人與債務人兩人達成和解,可分債權部分,四人可切割金額各自向甲乙請求。不可分之連帶的債權,因和解書並未特別約定,依據293第三項準用291規定,四人亦得各自向甲乙有所請求。

五、基於以上,四人的各自向甲分別請求甲賠金額的1/4,得各自向乙請求乙賠付金額的1/4
回覆 在10/18/2020 10:53:05 PM的回覆:
我以為要先討論和解契約的效力,如果有效,不是直接依照和解契約請求就好嗎?
回覆 大叔 在10/18/2020 11:10:34 PM的回覆:
民法兩小時真的不夠,篇幅很像簡答題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18/2020 11:44:24 PM的回覆:
不可分債權,不是連帶債權,打錯更正一下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19/2020 12:19:16 AM的回覆:
公司法

一、股東提案不適法,理由
1.185第四項,董事會特決才能提出,少數股東沒權限
2.逾300字嫌疑

二、董事會處理不適法,理由
1.董事會未為185第四項特決
2.未依317做成合併契約
3.未依照317-1於股東會發放股東
4.未依照172第五項開會前議案附加主要內容
5.違反23善管義務

三、股東會處理不適法,理由
不尊重董事會經營專業,違反202
回覆 拋個轉頭,玉呢? 在10/19/2020 12:20:39 AM的回覆:
董事會的部分還有一個,
未依照172-1第四項,將少數股東提案,剔除,並附記理由
回覆 不是玉 在10/19/2020 8:22:49 AM的回覆:
公司法企併還是可以扯一下釋字770
不過本件不是現金逐出合併
回覆 123 在10/19/2020 3:02:32 PM的回覆:
公司合併與185之轉讓營業應該不相同,所以好像不需要討論185
回覆 不是玉 在10/19/2020 3:17:40 PM的回覆:
公司是被吸收合併
應該算是出售吧?
回覆 123 在10/19/2020 4:09:55 PM的回覆:
所謂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訂立合併契約,免經清算程序,歸併為一個公司之行為;然而,「營業讓與」與「合併」不同,其是指公司所為營業上或財產上重大變更之行為,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營業讓與」之態樣包括下列三種:…
出處: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557
回覆 其實啊 在10/19/2020 4:35:50 PM的回覆:
公司要消滅不見了
股東全部要換新公司股東
董事要全部不見

這樣的事情
算不算是185

點在這邊我覺得
回覆 淺見 在10/19/2020 4:51:20 PM的回覆:
營業讓與跟合併應該還是不同
   
1營業讓與後公司還是存在,但(吸收)合併後則不存在
2營業讓與後若公司要消滅,還是需要經過解散並清算;但合併不用
3公司可能有很多"主要營業或副業",可以只讓與其一;但合併是全部
4營業讓與,可以想像成一個球被掏空核心,但若公司有意,還是可以再經營其他業務,因為公司還在;但合併就不行了,因為公司已不在。

至於股東是否更新,應較不相關。比如在有人公開收購某家公司股份時,不太會說這家公司營業被讓與,股東只是享有對營業成效的抽成等利益
回覆 其實啊 在10/19/2020 5:23:09 PM的回覆:
或許可以這樣理解看看


如果比較不嚴重的營業讓與都要185第二項
那公司不減這一件事,
算不算讓與全部營業,算不算更嚴重的事

這樣的角度,會不會比較合乎185的意旨?

回覆 - 在10/19/2020 6:30:48 PM的回覆:
營業讓與跟合併的出發點也許是不同的吧
營業讓與涉及經營權的變動,所以要董事會同意;
合併則是涉及「所有權(股東享有)」,所以由股東決定,這也是公司法72條是規定由全體股東同意。
回覆 其實啊 在10/19/2020 7:27:03 PM的回覆:
公司有三種事

一種需要專業,董事決定
一種需要民意,股東決定
一種需要專業與民意,董事和股東一起決定

185就是在說這樣的事
317也是再說這樣的事
從172把185和317擺在一起看,可以看得出來,這兩件事,都很需要專業與民意

淺見...

回覆 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9:30:46 PM的回覆:
民法上面幾樓寫的,有需要寫到這樣嗎?
很多人都能想到這樣?
回覆 RE: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10:22:10 PM的回覆:
志在司法官者應該
律師的話,看這是你的攻擊(強)科還是防禦(弱)科
如果屬於強科且非失常、突襲,卻沒有這種答題程度
那台端應該是蠻危險的
弱科的話力求45%以上的分數,律師還是有望的
回覆 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11:25:16 PM的回覆:
那公司法樓上寫的呢
正常表現也要寫這麼多?
回覆 RE: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11:42:22 PM的回覆:
商法不是關鍵科目,通常拿來衝名次
應該大部分的上榜者不是靠商法上榜的(末學看心得的結論)

公司法今年偏向開放式討論,可以寫得點個人覺得很多
從權限劃分、公司治理都有,言之有物者應該都有分

不過不知道是出題者要的面向偏向哪邊就是了......
畢竟商法分數通常給的都蠻摳門的,通常
回覆 QQ 在10/20/2020 8:18:26 AM的回覆:
為什麼我寫的和上面大大都不一樣

民法交通意外那條我根本沒看和解契約的文章
就單純從188雇主和員工沒有內部分擔額去寫,推出捨棄員工就等於捨棄雇主
不然員工和解完,雇主被告以後還不是會跟員工要,這樣等於員工白和解了

公司法
董事會提案不合法,因為題目就提示很明顯了"僅"提供契約草案和合併說明
這樣要股東怎麼判斷要不要行使反對股份收買全
回覆 RE:QQ 在10/20/2020 9:20:16 AM的回覆:
民法第二題
大大你有想到僱用人跟受僱者內部責任分配問題
如果說在第二子題和解契約寫了
請問第三子題是寫什麼?   討論法人有沒有侵權行為嗎?
回覆 拋個磚,玉呢? 在10/20/2020 9:21:49 AM的回覆:
其實樓上說的是個好問題

假設一個狀況

甲很窮,乙老闆,丙告甲乙188條連帶賠100萬,
且188要件都相符,
一審甲丙訴訟上和解10萬,而乙老闆表示不同意甲乙和解
甲根本不應負責,乙也不用負責。

法官可不可以讓甲丙和解?
如果可以
甲脫離訴訟
甲丙訴訟上和解的確定效力有多大?

也就是,如果丙告乙最後勝訴90萬
乙可不可以跟甲內部求償?
(含承受權、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權)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27:14 AM的回覆:
澄清一下,我跟各位大大都是考生,平行的

回覆大大以下

第一題問AB要不要負責
就要解決   僱用連帶、法人有無侵權的問題

第三題,問的重點,我感覺   是剛剛上述的,
一、雇用連帶其中一人和解了,對另外未和解的效力
二、不真正連帶一個和解了,對未和解的人的效力
回覆 QQ 在10/20/2020 9:32:46 AM的回覆:
我覺得自己這題寫的是有點問題

我把無內部分擔額寫在第三子題
第二子題寫的是請求權基礎192、184後段、195這些
因為我看到車輛減損就感覺是要考純粹經濟上損失
不寫上去就感覺不對勁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45:33 AM的回覆:
我也是討論以後,才想起自己沒寫到法人的侵權能力
這場考試真不簡單
懂不懂,跟,能不能理解題目,跟理解題目以後能不能穩定快速強力輸出,根本都是不同的事

只能說,我們大家都辛苦了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54:25 AM的回覆:
請問:民訴第一題第二小提不完全給付歸責舉證
是文章題嗎?有特殊見解嗎?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3:44:51 PM的回覆:
民法有洞

母親和孩子是優先順位
媽媽是後順位

所以,車輛損傷的繼承,媽媽無法,
第二題解答,不能直接全部293第三項準用291
而是除了車輛損傷繼承母親沒有
所以和解範圍不包括車輛損傷的繼承
回覆 覺得我是白癡 在10/20/2020 6:03:09 PM的回覆:
在民2可否續求償,我很白癡寫

縱經和解,若和解條件中有允許部分得向另外方求償,基於私法自由、契約自由應認仍可求償


我真是白癡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51:19 PM的回覆:
樓上別氣餒
我算是理解了

這考試就是滿山滿谷的坑
就看誰踩得少

繼承順位有多難,大二就會
但   那一刻就看你   有沒有掉到坑裡

真心覺得,民法第二題,出得真好
沒有獨門見解
卻深淺有方

連帶不連帶可分不可分都給你混在一起
題型暨實務又學術

老師很用心
回覆 RE 在10/20/2020 10:29:32 PM的回覆:
如果會有點懊悔沒有看出考點,而沒寫出所知
也代表您有一定程度了,火候到了上榜就是時間問題
畢竟坊間的解題書還是講座
都是在沒有壓力且有參考資料下用電腦打出
既不計時亦有外援,不用太苛求了
大家加油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