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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財稅法組請進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0/21/2019 10:52:05 AM
發表內容 1.公課
2.所得稅法71條   申報義務   第110條處罰依據
3.所得稅法4-1證交不的扣除   第17條財交不的扣除依據   
此外有需要提客觀淨所得嗎?
請刺教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0:54:54 AM的回覆:
答案同上
沒提客觀淨額......(該放哪兒提好?)


但其實覺得不能互抵有合理咩?
回覆 在10/21/2019 11:05:03 AM的回覆:
第三題
是否該提一下主觀淨所得
(可支配所得減少)
回覆 稅法不好 在10/21/2019 11:13:03 AM的回覆:
也有閃過樓上這個想法
但又覺得似乎也稱不上主觀淨額
就只能murmur一下類似的說法...



回覆 稅法不好 在10/21/2019 11:13:54 AM的回覆:
也有閃過樓上這個想法
但又覺得似乎也稱不上主觀淨額
就只能murmur一下類似的說法...



回覆 GGboy之管見 在10/21/2019 4:22:52 PM的回覆:
第三題引量能課稅原則,只能扣除財產交易所得不能扣除其他所得,致課稅超乎納稅義務人經濟上可負擔範圍。
回覆 GGboy之管見 在10/21/2019 4:34:33 PM的回覆:
第二題
1.   按稅捐稽徵法21,在核課期間內主管機關仍可補徵稅並得裁處罰鍰
2.   但按同法18主管機關未送達通知書,違背通知義務。
3.   接著檢視甲能否主張信賴原則保護,依題示甲之主張,套信賴原則要件成立,行政機關具裁量瑕疵,處分違法。
4.   另外,行政罰以行為人具故意過失為要件,主管機關未送達通知書,不應遽行為人漏稅具故意過失,而同時具有僅補課稅金不裁處罰鍰之最小侵害手段,故該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以上管見
回覆 在10/21/2019 4:45:35 PM的回覆:
謝謝
收穫不少
只是綜所稅不同財產稅等底冊稅
先由稽徵機關發單
而是由納稅人主動申報,未申報即可裁處
不用先送達
對嗎?
回覆 GGboy之管見 在10/21/2019 5:06:47 PM的回覆:
的確是,所以我的寫法風險比較高,或許整題燒毀也說不定...@@
回覆 發大財組 在10/22/2019 12:52:10 AM的回覆:
2、(1)納稅義務的發生?補稅通知的性質?(2)欠缺故意過失
3、(1)客觀上該損失不是他真實的損失所以不能扣除(2)用實質關係來認定所得額合於稅法原則
回覆 憑直覺 在10/22/2019 7:36:01 AM的回覆:
看到樓上的解答,覺得心安點了QQ
考場上完全憑直覺在寫

除了引所得稅法的條文外
第二題、罰鍰須納稅義務人有故意過失,補稅處分則合法。
第三題、要扣特別扣除額,應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當事人的該些交易似乎有違法之虞(?),故開始討論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有所得都要課稅。

這是我寫的版本,供參考。
回覆 在10/22/2019 8:36:36 AM的回覆:
我也在想應該不會只是帶條文解答而已
第二題也有想到故意過失這個點   但沒寫
因為覺得是屬重大過失   但應該可以提一下
回覆 me too 在10/23/2019 10:11:54 AM的回覆:
有想過故意過失   但沒寫....跟樓上想法同   都覺得就是重大過失   
所以幾乎就是帶法條過答案   
最後一科   手已經不聽使喚   希望老師們寬宏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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