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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李老師請看過來:關於性傾向與性別
發表人 Re  

發表日期

5/19/2019 6:25:30 PM
發表內容 其實就是性傾向不同

但李老師似乎不認同性傾向說,其認為我國民法從頭到尾都是以性別為區別標準而非性傾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0qsynHUcwc

李老師舉了103年的律師考題:
不同性別的同性性傾向依現行民法得否結婚?
李老師的答案是得

看起來好像是說同性性傾向還是可以依民法結婚,事實上確實有很多同性性傾向(同性戀)跑去跟異性結婚,但這不代表同性戀就能結婚啊?不是嗎?
因為所謂的同性戀,當然是希望跟同性者結婚,而現行民法就是不准,是要一男一女才能

而一男一女的字面表面看起來是性別沒錯,但其<精神>(骨子裡)其實就是其實就是異性戀性傾向啊!事實上,李老師舉的其他關於大法官解釋性別問題時,例如兵役,求職等,其所謂的性別,是指男女之別(男女有別),例如男有服兵役的義務而女生則無,這是性別的標準沒錯;求職廣告原則不能分性別,這也是男女之別
但民法上所為婚姻一男一女的結合,並非是要區別男女,而是對於男男與女女做區別,亦即:
一男一女
VS.
男男
女女
這已非前述單純的男區別女,女區別男的問題,而是異性(關係)區別同性關係,亦即是異性戀區別同性戀的關係,是性傾向的區別。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19 7:48:33 PM的回覆:

我的意思很簡單,傳統民法只有性別之分,根本就沒有考慮到性傾向。

民法要修法讓性別相同或性傾向相同結婚,可以。

立專法要性別相同或性傾向相同結婚,也可以。

最後還是訂748施行法讓性別相同可以結婚

所以重點還是性別而不是性傾向

刪你文,只是感覺你用語不雅。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19 7:50:59 PM的回覆:

過往,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只看性別,根本不管你性傾向。

回覆 Re 在5/19/2019 8:03:23 PM的回覆:
感謝李老師的回覆。
回覆 Re 在5/23/2019 10:48:11 AM的回覆:
李老師舉的釋字728,祭祀公業的派下子孫,其區別標準也是男區別於女,男女區別,男女有別的分類標準(區分標準,區別標準),是一種性別的區別標準(差別待遇)。


vs.區別(於)

-------------------
釋字728:
解釋文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回覆 Re 在5/23/2019 11:04:23 AM的回覆:
另關於釋字728,
釋字728戳盡大法官的性別死穴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935
   
女人為難女人
男女均內化的歧視無感
不同意見值得珍惜

高榮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回覆 Re 在5/23/2019 1:16:03 PM的回覆:
其實不光大法官在談及性別與性頃向時可能能力不足,就連學者的書也都顯示其認識的無知或不足!

例如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和著的犯罪學,在論及同性戀(犯罪)時,其荒謬與無知,足以令人瞠目與結舌!(只是不知道該論述出自誰手)

-------------------
只能說,學法律的,或許應該多看看窗外的藍天!
回覆 Re 在5/23/2019 1:39:48 PM的回覆:
還沒看過!

納思邦Nussbaum,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   ?   法哲學泰斗以憲法觀點重探性傾向與同性婚姻
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回覆 Re 在5/23/2019 3:59:46 PM的回覆:
感覺是一本很不錯的書!
-----------------------
【內容簡介】
身為多產作家和獲獎無數的思想家,納思邦是當代關於法律、正義、自由、道德和情感研究的重量級權威。在這本打破成見、回歸性別議題本質的精悍著作中,作者集中火力,以理性但義正詞嚴的態度,瞄準「噁心感政治」──反對同性平權的非理性壁壘──全力迎擊,深入多件與性傾向相關的憲法實際案例,由法入理、由理問情,為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凜然辯護。

納思邦認為,厭惡與噁心感一直是那些歧視同志者的根本動機。在面對同性戀行為及連帶的人際關係現象時,反同婚人士會經歷一種類似「身體廢物、噁心昆蟲和腐壞食物」的不快感,利用此負面感受來撻伐同性婚姻,並證明一系列法律限制的正當性──如「反雞姦法」與「捍衛婚姻法案」。他們甚至認為,這種生理、心理交互作用的反感情緒具備某種「智慧」,使社會得以遠離敗壞倫理道德的性別選擇。然而,「噁心感政治」的激情主張,違背了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皆平等的基本原則。欲對抗這種價值操作,納思邦提出了「同理心政治」的解決方案,強調個體尊重、不分族群的愛欲渴求與性的本質,鼓勵人們運用想像力,積極理解另一方的立場。
回覆 RR 在5/23/2019 4:57:17 PM的回覆:
個人覺得性傾向是個很虛無的概念
就好比你今天想吃小籠包、明天想吃牛排、後天想吃滷肉飯一樣
有人很愛吃滷肉飯但是說不定某天他就覺得滷肉飯很難吃,想吃乾麵
人都是變來變去的

一個同性戀性傾向的人一定會選同性婚姻嗎?
未必吧?他(她)可以選異性婚姻
有人同性戀變異性戀,也有人異性戀變同性戀的
所以用性傾向來做區別會陷入不夠精確、固定的問題
回覆 Re 在5/24/2019 11:32:57 AM的回覆:
呵呵.....你的說法很有趣喔!

那性別不也如此?男變女,女變男......
回覆 在5/24/2019 11:35:12 AM的回覆:
香腸變鮑魚再變香腸
難度跟成本很高
可不是像吃牛排火小籠包那麼隨意
回覆 Re 在5/24/2019 12:09:35 PM的回覆:
變性手術有其難度,難道性頃向就很隨意嗎?
回覆 Re 在5/24/2019 12:17:35 PM的回覆:
這裡所謂的區分標準,區別標準,也不是說哪個容易變更哪個不容易變更,而採用不用意變更的為標準

民法婚姻章一男一女,不承認一男一男(男男)與一女一女(女女),其所為的差別待遇(一個可結婚,另兩個不能),其區別標準為何?

這才是問題,而問題問對了,答案才能出來。
回覆 赧壬 在5/24/2019 12:28:23 PM的回覆:
這次幸好有民進黨
回覆 求解開版 在5/24/2019 3:47:28 PM的回覆:
同性要婚就婚,其實堅持反對的人也不多(至少我認識的人是如此)
但之前挺同一直在什麼吵「專法是岐視」,堅持要改民法,現在專法過了又一付勝利成功樣的叫好又慶祝的

看不懂,好錯亂
回覆 Re 在5/25/2019 5:56:44 AM的回覆:
你覺得準用就是直接適用嗎?
回覆 ! 在5/25/2019 11:27:34 PM的回覆:
公投民意
要立同性伴侶專法      跟民法切割
因為婚姻限一男一女
結果立法院訂了個死黏著民法不放   
不倫不類的施行法
可以戶所結婚登記
把公投第十案當垃圾

DPP強姦民意最會
回覆 ... 在5/25/2019 11:34:16 PM的回覆:
打個比方

淫棍:正妹給不給上?(DPP:人民贊不贊成同婚?)
正妹:不要,你不會去花錢解決喔?(人民:拒絕,請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辦理)

淫=>:拖進草叢姦了正妹      丟下100元(DPP:通過等於是民法補充條文的同婚法案)
說:我花錢解決了哈哈哈(DPP:這不是立專法了嗎)

正妹:XD,操,重點在別強姦婚姻制度啊
回覆 Re 在5/25/2019 11:56:33 PM的回覆:
同性婚姻(同性可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依照釋字748,公投兩案(第10案,第12案)的內容與公投結果,不得牴觸釋字748


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0040

ps.釋字748
其中: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回覆 笑翻 在5/26/2019 10:54:16 AM的回覆:
幾個人時序在前的大法官釋憲
可以推翻時序在後的百分之七十民意?

大法官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何時有權推翻憲法規定的複決權?
何時有權規定公投不准違背大法官聖旨?

阿不就DPP御用大法官好棒棒
專門強姦人民?
回覆 聽你放風吹 在5/26/2019 12:01:37 PM的回覆:
人家同性婚干你啥鳥事?
回覆 Re 在5/26/2019 12:28:41 PM的回覆:
甚麼?憲法規定的複決權?



回覆 ? 在5/27/2019 11:55:24 AM的回覆:
Re   在2019/5/26   下午   12:28:41的回覆:
   甚麼?憲法規定的複決權?
-----------------------------------

對。
你有何疑問?
回覆 Re 在5/27/2019 3:55:38 PM的回覆:
那請你先搞清楚複決權(公投)與憲法的關係
回覆 Re 在5/27/2019 4:03:47 PM的回覆:
直接民權的複決權,亦即公投,與憲法的關係,前已po出,再po一次(全文),免得有人視若無睹!(還搬出個甚麼<憲法規定的複決權>,一再認為公投結果可以凌駕大法官的釋憲,不肯罷休!)

-----------------------------

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0040

針對外界就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至第12案通過門檻,其中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創制之立法原則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位階效力之疑義,本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本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二、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
三、 本院第748號解釋業已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則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之意旨,此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之立法原則,相關機關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亦應注意不能牴觸上開解釋意旨。
回覆 應予澄清 在5/27/2019 4:05:52 PM的回覆:
ps.釋字748
其中: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一、上述解釋文有關「辦理結婚登記」的前提必須是:「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文義灼明。

二、黃虹霞大法官所提出釋字第748   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頁11、12),也說得很清楚:「......伍、   本件解釋給予立法機關兩年立法、修法時間,本院認為應已足以完成相關立法、修法。但為因應萬一不及完成立法之情形,本件解釋文末句乃設   有關逾期完成處理時,得依(有適用及準用兩種意義)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之諭知,此一諭知僅適用於二年期滿(而未及完成立法、修法)後至完成立法、修法間之過渡期間,即係用備暫時性、過渡性之措置,沒有也無意僭越或取代立法,併此敘明。」

三、所以,縱然依公投結果(第12案)制訂「同性伴侶法」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而非以結婚登記之形式規範,也無所謂抵觸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可言。

四、此外,行政院於108.2.21通過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
案」,其中第4條原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非結婚登記)。但本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版本則改為「結婚登記」。立法院此舉,實已背離公投第12案之意旨。
回覆 Re 在5/27/2019 4:15:45 PM的回覆:
那我請問你,原來的登記,到底是甚麼樣的登記?

大法官釋字748明白賦予同性結婚自由,在此前提下,你還要一再頑固的爭論施行法所謂的結婚登記違背公投第12案,還是不肯賦予同性婚姻權,還是要裝作沒看過釋字748,或對釋字748置若罔聞?

回覆 澄清 在5/27/2019 4:21:15 PM的回覆:
在法言法,說理言理。這位RE朋友您大可無需激動,畢竟目前已制訂法律保障同性戀得為結婚登記(既成事實),所以也無所謂「誰肯不肯賦予同性婚姻權」的問題。至於行政院版的登記是什麼登記,您可能要去請問行政院。
回覆 Re 在5/27/2019 4:23:24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沒激動!

甚麼<登記>?就結婚登記啊!是你不肯承認與接受而已!(還在那裡爭論)

一切回歸釋字748。
回覆 Re 在5/27/2019 4:28:07 PM的回覆:
ps.而且施行法對於民法親屬繼承編的規定多有<準用>。
回覆 澄清 在5/27/2019 4:46:02 PM的回覆:
若是結婚登記,那就不用處處「準用」,而是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足見748施行法的整體脈絡,就不認為該法第2條之關係為婚姻關係(否則何需「準用」?)。此外,所謂「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不必然只有民法婚姻制度一種選項,例如:德國之生活伴侶關係法(Gesetz   &#252;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也足以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

總之,748施行法就是制訂公布了(同性伴侶可為結婚登記)。但立法院此一立法,確實也背離了公投第10、12案意旨。
回覆 Re 在5/27/2019 5:49:17 PM的回覆:
呵呵.....總算是談及一些比較有意義的討論了!

不過你所謂的<背離說>,是背離第12案沒錯,但第12案題目本身也背離了釋字748(賦予同志的結婚自由,婚姻權)

至於第10案,目前民法的婚姻仍屬一男一女的結合,現行施行法根本沒有背離(大法官所謂的"制定")

至於準用與直接適用,在此不與爭論。
回覆 Re 在5/27/2019 5:55:59 PM的回覆:
呵呵.....總算是談及一些比較有意義的討論了!

不過你所謂的<背離說>,是背離第12案沒錯,但第12案題目本身也背離了釋字748(賦予同志的結婚自由,婚姻權,亦即大法官釋憲賦予同志可結婚登記,並由此所產生的婚姻關係)

至於第10案,目前民法的婚姻仍屬一男一女的結合,現行施行法根本沒有背離(大法官所謂的"制定")

至於準用與直接適用,在此不與爭論。
回覆 Re 在5/27/2019 6:04:46 PM的回覆:
ps.
釋字748理由書
其中: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
大法官明明白白的說同性的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共同生活關係(亦即婚姻關係)之同性2人(亦即男男,女女)的身分關係係<配偶>

而<配偶>者,人倫之始也!(亦發生親屬關係之開端)
回覆 醫生 在5/29/2019 6:01:50 PM的回覆:
以醫學來看就是染色體XX或XY,辨別一男一女就是靠這個,只要出現y染色體就是男性
當初台中醫生張啟中就是認定利菁是男性並非有兩套生殖器官,也鬧上新聞
所以性傾向會被認為精神上也就是這個道理
法律是人設計的,要怎樣隨著世界潮流
性傾向可以從小訓練的,讓小男生穿裙子,玩洋蛙蛙,
同性戀人為何不去真的變性?有人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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