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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拘票搜索票傳喚證人狀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19/2017 8:19:16 PM
發表內容 王炳忠被檢調帶走   委任律師:北檢勿亂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7-12-19   12:43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陳斯俊,被檢調以「國安法」第2之1條、第5之1條為由,以證人身分搜索、帶走。王的委任律師陳麗玲指出,她從未見過同一時間發出兩張不同地點的傳票,「刑事訴訟法」也有漏洞,檢調常先以證人傳喚,再直接轉被告後扣押、羈押。

陳麗玲指出,檢調同時發出拘票、搜索票及傳喚證人狀,人都還沒拒絕傳喚就先發出拘票,且同時由地檢署、地查局發出兩張不同地點的傳票,她執業至今前沒聽過,很遺憾檢調以國安為由妨礙委任律師行使法定權利。
回覆 111 在12/20/2017 10:39:36 AM的回覆:
八點半的證人傳票,可以六點就強制搜索嗎?
證人未經合法傳喚前可以預開拘票嗎
這一堆法律人做的官      在亂搞?
爛透了
回覆 = = 在12/20/2017 3:14:05 PM的回覆:
經過昨天的事,   才發現對   "證人"   的保護真的很不足,   大家加油了,   趕緊考上,   成為法律人,   進行修法
回覆 QQ 在12/20/2017 3:19:29 PM的回覆:
考上太難了
趕緊加入共黨行列
就有一堆人民幣跟帳冊可以拿
回覆 記者是怎麼知道的? 在12/20/2017 6:21:48 PM的回覆:
不是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拒絕王炳忠直播嗎?
不是連律師都被拒於門外嗎?
連王炳忠開門要跟律師對話都被抓進去了!
那門內只有誰?只有調查官跟王炳忠!
請問王炳忠被報導說家裡有人民幣和簡體字帳冊,這記者是怎麼知道的?
牠早就在王炳忠家裝了竊聽器?還是牠是王炳忠家的蚊子?
還是王炳忠自己對記者說我家有大量人民幣?
如果不是王炳忠跟記者說的,那難道是記者昨天作夢夢到的?
牠的消息來源指向誰?這就叫偵查不公開嗎?
這些洩密的跟偵辦馬英九洩密案的做法不是如出一轍嗎?
這就是偉大的帝王條款:偵查不公開啊!
檢調單位可以公開,被約談,被搜索,人權被戕害的人不可以公開,這就是偵查不公開的真諦!
回覆 這程序真的有轉型正義 在12/20/2017 6:26:38 PM的回覆:
https://m.youtube.com/watch?v=s6Goq_U35GQ
回覆 超扯的 在12/20/2017 8:32:45 PM的回覆:
是轉行朕意...........不適轉型正義
大家都誤會了

如果是共諜         拿人民幣也太瞎了
人民幣是能帶進台灣帶幾張?
在台灣要怎麼花?

不會給台幣美金黃金或比特幣嗎
當大家都蠢蛋???

最後問一句
你家沒外幣?
所以你是?諜
回覆 sds 在12/20/2017 11:47:23 PM的回覆:
律師林石猛指出,檢調同時出示傳票、備妥拘票「請」王炳忠等人作證,傳票上應註明案由、待證事項等資訊,才能讓證人就他所見聞上法庭陳述,法律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辦案單位才能夠使用拘票,如證人有正當理由卻仍被強迫作證,「可能有妨害自由的法律問題可以討論」。

台灣實務上常常出現「證人轉被告」的情況,但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證人可請律師,沒讓證人事先請律師,就易惹議,也常讓人產生「證人不如被告」的印象。

律師黃東熊曾指出,刑事訴訟法未賦予偵查中之選任辯護人於搜索時的在場權,支持者認為這是偵查不公開的概念,但如果真有妨害偵查,再依法限制即可,不應一概否認辯護人在場權。

法界人士強調,「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尤其是政治案件,必須非常謹慎,務必達成程序百分百無瑕疵,否則難保不會被外界過度放大解讀;程序上不能為了避免監督就亂用身分,故意把辯護人阻隔在外,檢察官不能濫權,程序必須完備,否則我國司法會跟對岸日趨靠攏。
回覆 綠匪幫 在12/21/2017 8:52:16 AM的回覆:
顏色正確才有正義
回覆 897 在12/21/2017 8:27:31 PM的回覆:
證人傳票沒待證事實
根本是整人傳票

待證「被告的」犯罪事實,結果查的問的都是證人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根本是待整事實

核發拘票沒有「拘提事由」
根本上「空白芭樂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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