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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阿Q  

發表日期

10/16/2017 4:14:46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
100年律師民法的考題(債編下冊p.31~32)
第一題有關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
學生對這題甲的請求權基礎有點疑惑
這題中甲的請求權基礎是下面的何者?
1.267(因債權人乙受領遲延而請求對待給付?)
或是
2.226(因債權人乙受領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導致債務人甲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
或是兩個都可以做為請求權基礎?

另外學生想請問
如果解題時直接認定甲乙間是承攬契約
然後直接套507去解,讓乙賠償甲的損失是否可行?
回覆
李俊德 在10/16/2017 5:20:37 PM的回覆:

1.267(因債權人乙受領遲延而請求對待給付?)
或是
2.226(因債權人乙受領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導致債務人甲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
或是兩個都可以做為請求權基礎?
----------------------------------------------------------------
這二者請求的前提基礎不同

一個是不可歸責債務人

一個是可歸責債務人

怎麼可以同時在一個案例做為請求權基礎?

至於哪一個,解答不是有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6/2017 5:28:17 PM的回覆:

如果解題時直接認定甲乙間是承攬契約
然後直接套507去解,讓乙賠償甲的損失是否可行?
---------------------------------------------------------------------------------
甲是承攬人,乙是定作人

第507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ヾ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ゝ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
題目是乙表示解除該T恤買賣之訂單,甲不同意取消訂單

你說能不能套507去解?

回覆 阿Q 在10/17/2017 7:04:18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回答
依照老師講義上的論述甲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267
因為解答前面都是在寫有關債權人受領遲延的問題
但是老師第一題第3點的最後一行解答(P.33的第一行)
卻又有寫可以請求全部價金及【損害賠償】
但是因為如果甲是依267為請求
應該只能請求對待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學生才會以為
是不是老師認為此時也可以是乙也可以構成226
認為乙雖然是【買受人】但是認為他違反【受領標的物的義務(367)】
進而導致出賣人甲無法完成製作物供給契約而給付不能(226)
所以想請問老師
本題的請求權是否確實是267,那最後一行的【損害賠償】四個字是不是多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0/17/2017 7:43:49 AM的回覆:

應給付的價金,難道沒有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嗎?

應該1月1日給付的價金,債務人起訴了仍拒不給付,沒有損害賠償嗎?

回覆 阿Q 在10/17/2017 8:02:45 AM的回覆:
我知道老師的意思了
感謝老師快速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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