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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小Q  

發表日期

8/18/2017 12:40:1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目前在讀債編
有讀到事實上契約跟要約與意思實現
想請問老師,事實上契約跟意思實現二者的區別何在
如果單看老師書上的定義還有上課舉的例子
如: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拿餐廳小菜食用
似乎二者的概念是相同的?
都是以一定事實的存在,就認定契約成立,不管當事人的主觀意思?
還是說二者其實概念不同?
又或是概念相同但是所指涉的範圍大小有所不同?
學生對此部分有點疑惑
煩請老師撥冗解惑
回覆 小Q 在8/18/2017 12:50:19 PM的回覆:
學生是因為讀到懸賞廣告部分
邱師是採契約說
然後認為是以完成一定行為即意思實現而契約成立
所以在討論無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的一定行為時
以邱的見解
會認為是因為是意思實現所以不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仍然成立?
還是會認為因為是用事實上契約理論所以不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仍成立?
因為二者的結論相同,所以讓學生產生了是不是事實上契約=意思實現的疑惑
到底二者是處於什麼關係?
回覆 小Q 在8/22/2017 2:21:01 PM的回覆:
自己再推一下
煩請老師撥冗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17 4:20:53 PM的回覆:

如果你將意思實現之法律性質

定性為事實行為說

二者確實沒什麼太大差異

定性為意思表示說

二者差異就大了

債上86頁
回覆 小Q 在8/22/2017 4:33:2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應
終於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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