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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問題
發表人 江江江  

發表日期

7/20/2017 9:16:48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1.買受人未履行356的檢查程序通知之義務,是否仍得主張227?

我們知道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這兩者間構成要件,規範

功能,法律性質各不相同,如買受人主張不完全給付而請求損賠,無

356適用.

2.那買受人已履行356且通知出賣人說有瑕疵,但買受人六個月都沒

去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甚至請求損害賠償,能否因違反365條之規定

不能再為請求,在反過頭來依照不完全給付來去請求損害賠償與解

除契約呢?能不能因為上開見解說因為規範功能,構成要件,法律性質

不同而主張227呢?
回覆
李俊德 在7/20/2017 10:11:12 PM的回覆:

1.買受人未履行356的檢查程序通知之義務,是否仍得主張227?

我們知道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這兩者間構成要件,規範

功能,法律性質各不相同,如買受人主張不完全給付而請求損賠,無

356適用.
-----------------------------------------------------------------------
問題是怠為檢查及通知,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那就沒有給付不合債之本旨,也就沒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了



回覆
李俊德 在7/20/2017 10:12:41 PM的回覆:

2.那買受人已履行356且通知出賣人說有瑕疵,但買受人六個月都沒

去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甚至請求損害賠償,能否因違反365條之規定

不能再為請求,在反過頭來依照不完全給付來去請求損害賠償與解

除契約呢?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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