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無因管理<94律>
發表人 王紫潔  

發表日期

7/8/2017 2:13:34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個關於94律的考題

<94律>題目概要:

甲因久病厭世,某日反鎖家門於房內引火自焚。因情況危險,樵夫乙路過見狀,便持斧頭破毀房門救出甲。乙自己亦因而中度灼傷。請問若乙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其賠償範圍如何?

學生參考李老師的解答   (106四等民法概要:債編第127頁)

老師認為:甲不得請求乙賠償毀門及斷臂所受損害,因適法無因管理得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學生的問題是:可否也從債務不履行的角度下手,即乙甲間有無因管理此一債之關係,乙有毀門及斷臂此一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設乙有責任能力,乙依175條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之責。依題意,乙似不具故意及重大過常,故乙可否依不符合債務不履行的要件,不用對甲負責。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17 11:31:45 PM的回覆:

我認為毀門與斷臂並非違反給付義務之行為,而係符合債之給付本旨。



回覆 王紫潔 在7/9/2017 10:53:34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