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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7律刑訴2
發表人  

發表日期

6/29/2017 7:08:19 PM
發表內容 二、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非律師)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題書都以類推319.3的法理(101台上2404判決),認為乙不得自訴。

為何不是直接按319.3的規定,認為乙不得提起自訴:

甲傷害乙的部分與傷害丙致死,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對丙是較重之罪(刑277.2),按319.3但書,乙對甲傷害乙與傷害丙致死全部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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