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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授權行為之獨立性的例子之相關疑問(李老師請進) 四等民法總則
發表人 王紫潔  

發表日期

6/29/2017 12:55:25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想請教李老師一個小問題,就是老師在講授授權行為之獨立性的第3個例子時,

即授權行為無效,但基礎法律關係有效時,甲委任乙以甲之名義和丙買賣A屋,

並授與代理權,但代理權無效(在四等民法總則ppt的第197頁,課本的157頁),


老師提及乙丙間的買賣契約,因代理權無效,而係無權代理,故為「效力未

定」;但學生的疑問是,負擔行為不是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嗎?也就是學生認為

該買賣契約應該有效;還是因為乙是「以甲的名義」為買賣行為所以效力未

定。

在此預先感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在6/29/2017 11:49:40 AM的回覆:
妳把負擔行為和代理搞混了!!!

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你的假設才會成立。
回覆
李俊德 在6/29/2017 1:38:40 PM的回覆:

負擔行為固然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是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包含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仍然都要有代理權,否則仍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回覆 王紫潔 在6/29/2017 3:21:2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提點,學生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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