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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刑法問題
發表人 問題  

發表日期

6/16/2017 7:55:5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請問2017刑分上p165,(肆、競合、二、與贓物罪之競合),就此,老師舉例「強盜甲將盜得之財務分別當賣」,上頭提到「惟這種亦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係在強盜行為之後,處分盜贓,以獲取犯罪實益的不罰的後行為,只要處罰前行為即足以涵蓋其不法內涵,故不另再論贓物罪」
-   -
強盜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另依22上4389判例,「強盜將搶得之財物分別當賣,係犯強盜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自不能再論以侵占之罪」。
--
想請問老師,此例前行為是指強盜,還是侵占行為?既然強盜行為已經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那此處是否仍會有所謂的「侵占行為」?判例亦說明強盜後處分贓物不論以侵占罪。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17 10:05:22 PM的回覆:

前行為是指強盜

回覆 問題 在6/20/2017 11:14:00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既然前行為是指強盜,那此例是否就不應放於侵占罪一章,而用以說明侵占罪與贓物罪之競合?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17 2:27:02 PM的回覆:

可是這個例子是在說明「侵占行為」為不罰的後行為

回覆 問題 在6/21/2017 5:26:24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但「強盜行為」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強取財物,但「侵占行為」是「易持有為所有」,倘已基於「所有意圖」取得財物,那又如何「易持有為所有」?
蓋「侵占罪」最先應係「基於正當合法權源」持有該物,如此,即與「強盜罪」取得「財物手段之非法本質」有所牴觸,即強盜與侵占,此兩罪之要件是否應係「互斥」?而似無法論「侵占行為」為「強盜罪」之「不罰後行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17 6:19:46 PM的回覆:

這裡涉及到對這個問題的認定

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物,可否成為本罪之客體?

採取肯定,方有討論這個問題的可能

回覆 問題 在6/21/2017 8:51:20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老師的書上是有提到基於不法原因持有他人之物者,是否可以成為本最行為主體。但肯否兩說,均係以民事不法為出發點,均有提到基於「民法因不法原因而給付」。
然而,於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等,均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取、搶奪、強盜行為」為態樣,均無所謂的「給付行為」。所以想請問老師,是否得以「民法不法原因而給付」之肯否兩說見解,套用到刑法之「竊取、搶奪、強盜」等行為態樣,而得出基於不法原因(如本例強盜)而取得之物,亦有肯否兩說之見解?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17 9:02:18 PM的回覆:

蓋「侵占罪」最先應係「基於正當合法權源」持有該物,如此,即與「強盜罪」取得「財物手段之非法本質」有所牴觸,即強盜與侵占,此兩罪之要件是否應係「互斥」?而似無法論「侵占行為」為「強盜罪」之「不罰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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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物,可否成為本罪之客體?

這是相對於你的疑問而來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17 9:05:19 PM的回覆:

依22上4389判例,「強盜將搶得之財物分別當賣,係犯強盜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自不能再論以侵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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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上的例子就是由此而來

判例肯認,該例強盜,侵佔與贓物併存,只處罰強盜。

回覆 問題 在6/21/2017 9:43:23 PM的回覆:
明白了,謝謝老師!
只是因為查到92台上1821、86台上7051、84台上1875、29上3378、19上1673等,似乎均未認為竊盜強奪強盜等犯罪類型,可以與侵占罪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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