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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公司法104年第12題(宇法解答本P91)
發表人 宇法粉絲  

發表日期

6/12/2017 1:54:43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104年公司法第12題(   P91)   的(C)->A   公司董事甲選任時持股10000股,   股東會開會時持股60000股,   設質30000股,   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數為5000股,   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55000股.   (此答案為正確)   請問為何"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數為5000股?   而不是像答案(A)與(B)   那樣的計算方式,   用"   設質股票數"   減去   10000x1/2   ?   而是只用10000股的1/2   當作是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按照197-1二項的規定,   是超過選任當時持有之公司股份數的1/2,   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所以我覺得是用30000   -   (10000x1/2)   =25000   (不得行使表決權)   ,   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17 8:02:54 PM的回覆:

經濟部一00、一二、二九經商字第一00五二四0三五一0號函

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197&dash=1

回覆 開版者 在6/12/2017 8:36:02 PM的回覆:
老師:   謝謝解答.   這個函釋內容也就是所有解答書的內容(包括宇法),   但我不懂的是為何在(A)與(B)選項,   都會用設質數6000去減   (10000x1/2)   =   1000(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   但(C)選項卻完全沒考慮到設質數30000,   而是只用10000x   1/2   作為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數.   學生魯鈍,   閱讀此函釋許久,仍未了解其中道理,還望老師指點迷津,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17 9:20:45 PM的回覆:

設質數大於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其超過之股份(設質數減去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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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有上限

回覆 感謝! 在6/13/2017 8:00:4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我終於了解了!   Yea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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