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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修正草案 第 185-4條 以後可能採客觀處罰條件說了!!
發表人 驚嚇  

發表日期

6/8/2017 12:19:37 PM
發表內容 第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覆 驚嚇 在6/8/2017 12:22:24 PM的回覆:
難道是要提倡騎腳踏車?(沒動力)
回覆 原PO 在6/8/2017 12:47:54 PM的回覆:
實務認為肇事包含無過失
若無過失肇事傷害(非重傷死亡)則構成修法草案第一項:2年以下
過失傷害:6月以下
是否輕重失衡?

論證若有錯誤   請各位先進   不吝指教!
謝謝!   
回覆 非我族類 在6/9/2017 4:43:04 PM的回覆:
這應該進行討論「肇事而逃逸」裁處2年以下範疇吧,跟過失「傷害」裁處6個月以下...兩者似乎有點...頻率不太相同喔!
回覆 原PO 在6/9/2017 11:08:37 PM的回覆:
*原PO標題有錯誤         草案第一項已無致人死傷要件   故無採客觀處罰條件說的問題   抱歉!   一時想偏了
我覺得失衡的地方是
肇事逃逸若用草案第一項
若有人無過失輾傷路倒的人並未發現而離去
因草案第一項不像現行法有致人死傷的規定
所以行為人不須知道有人輾傷      
但過失傷害
如果是有人騎腳踏車過失撞傷人並離去   只負過失傷害罪
有預見可能性的行為卻處罰的比無過失肇事   離去之行為   還輕
請大家幫忙看看我的想法   哪裡有誤   謝謝!
回覆 原PO 在6/9/2017 11:25:56 PM的回覆:
前面有誤   大家別看了   QQ
回覆 原PO 在6/9/2017 11:31:59 PM的回覆:
學藝不精   笑掉大家大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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